“他在公司干了十多年,作为叉车工,根本没有权限处置这些不合格产品。”被害公司代表说道。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公司员工盗窃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案发前是某玻璃公司的叉车工,日常负责将仓库货物运送至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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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从去年下半年起,李某利用工作便利,驾驶叉车将玻璃瓶装上事先联系好停放在仓库的货车,先后14次将公司放置在仓库内的整托不合格玻璃瓶盗出并转卖。
被害公司在盘点货物时发现仓库中的部分货物丢失,查看监控后发现是其员工李某打开仓库大门,为一辆货车放行进入,遂报警。
经查,李某共计获利16.4万余元。所得款项被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及赌博等消费。经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玻璃瓶总价值人民币27.1万余元。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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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利用岗位便利实施多次盗窃,看似隐蔽性强,但只要实施盗窃,就必然留下痕迹,每一次伸手都将为量刑“加码”,受到法律严惩。
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物资存放、处置流程的监管。员工更应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珍惜自己的工作与前途,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
文中部分图片由AI生成
来源: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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