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被处罚当事人:寿县三觉镇中心卫生院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8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安排三觉市场监督管理所核查寿县三觉镇中心卫生院120救护站救护车收费情况。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县三觉镇中心卫生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当事人提供的寿县120急救指挥中心院前急救处理收费清单(以下简称收费清单)和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寿县三觉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缴费凭条)进行了检查,共检查120院前急救数据347条,根据淮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淮医保发〔2025〕4号)、《淮南市医疗保障局、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淮南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淮医保发〔2022〕17号)、《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淮医保发〔2025〕3号)、《淮南市医疗保障局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查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淮医保办〔2024〕16号)文件对当事人提供的收费清单和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中的收费项目计算,发现以下问题:部分收费清单中的出诊费、救护车费、院前危重症抢费、急诊诊断费等项目收费高于政府指导价;部分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寿县三觉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缴费凭条)中的一级护理、二级护理费项目收费高于政府指导价;部分收费清单合计收费高于各明细费用之和;收取的救护车特需服务费无法提供收费依据。本局于2025年7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一级甲等医院,非营利性(政府办)医疗机构,开展的院前急救属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淮南市医疗保障局、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淮南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淮医保发〔2022〕17号)文件规定目录中标注价格为淮南市市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收费标准,一级医疗机构下浮15%。当事人称收取的救护车特需服务费无收费依据且未开展相关服务,因开具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寿县三觉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缴费凭条)的工作人员不清楚具体诊疗项目,将其他诊疗项目的费用使用救护车特需服务费的项目名称开具的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寿县三觉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缴费凭条)。120院前急救费用由急救车驾驶员代收后缴费,因120院前急救的医护人员和驾驶员对政府指导价的要求不了解、公里数计算错误,收费时未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导致收费高于政府指导价以及合计收费高于各明细费用之和。因当事人无法提供120院前急救全部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且已提供的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寿县三觉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缴费凭条)与收费清单的金额和明细均不相符,多收价款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调查期间,当事人在其卫生院收费处发布了退费公告,截至目前已向院前急救人员退费70人,总退款金额为7881.53元;已向院内转运人员退费79人,总退款金额为20736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自立收费项目,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综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主动发布退费公告,积极开展退费行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四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85】条的规定。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减轻处以罚款10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案件名称:开展院前急救服务未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
被处罚当事人:寿县炎刘镇中心卫生院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5日,按照县局工作要求。根据县局提供的寿县120急救中心从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13日向寿县炎刘镇中心卫生院急救分站的派单数据共计3668条。经执法人员对3668条数据进行梳理并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二)、(五)项的规定。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取医院收银系统入账记录发现收取院前急救服务费的收费名目,统一以“救护车特需服务费”项目收取费用,未列实际开展服务的项目及金额。《关于印发淮南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 版)的通知》(淮医保发〔2022〕17号)文件规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在《项目目录》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对非《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后文规定的除外),不得收费。《项目目录》中未列“担架、床垫、消毒、救护车特需服务”编码及项目,“担架、床垫、消毒、救护车特需服务费”属于自立项目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合计2490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为一级综合医院,属于非营利性(政府办),内设有急救分站,隶属于急诊科,负责开展当事人120院前急救工作。依据《关于印发淮南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 版)的通知》(淮医保发〔2022〕17号)文件规定,一级医疗机构下浮15%,但当事人在开展院前急救工作的实际收费中未按规定进行下浮。
调查期间,当事人进行了整改,严格按照上述文件开展院前急救工作,从2025年8月开始,开具的票据详细列明了收费项目和金额,并按规定进行下浮。
综上,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开展院前急救过程中,救护车行驶里程数的真实、准确及有效的来源依据,无法对多收取患者的费用准确进行核算,且在院前急救过程中使用药品未列明使用药品清单及价格,无法进行核算。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实际提供服务应当收取的价款金额无法计算,无法依照《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第(十五)项计算多收价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5年9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寿市监责退〔2025〕437号)。当事人在次日(9月26日)张贴公告以查找消费者,但公告期满后无人申请退款。据此,该笔未退还的多收价款2490元,已依法转为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展院前急救多收取费用及自立项目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五)项所列的未执行政府指导价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交有关案件的材料,积极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中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85】第二项“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二)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非法所得2490元;
二、从轻处以罚款50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5249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抖音号:@shouxianren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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