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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寻衅滋事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如何划清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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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一是犯罪地点和直接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不要求公共场所等特定地点,不要求必须破坏公共场所、交通等秩序,而这些扰乱犯罪要求在公共场所、交通道路、特定单位等地点聚众进行,破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或具体单位秩序。
二是犯罪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肆意挑起事端,具有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而聚众扰乱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要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用聚众闹事的方式施加压力,要挟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
三是行为方式略有不同。
寻衅滋事不要求必须聚众进行,其他犯罪必须聚众进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还需实施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四是处罚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是一般主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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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划清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界限?
1.客观行为表现不同。
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参与人数一般相对较少,暴力程度和后果也相对较轻;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员多,规模较大,暴力程度和行为后果更为严重。
2.犯罪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的犯罪对象具有随意性和不特定性;聚众斗殴的犯罪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针对性,直接指向斗殴的对方。
3.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是肆意挑衅,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目的是寻求精神刺激;聚众斗殴的动机一般是为了逞强争霸,或是团伙之间循环报复,目的是通过斗殴恐吓、制服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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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随意殴打他人的后果,应以轻伤为限,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这样处理,不仅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符合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主要理由是:
1.司法解释对此有从一重罪论处的规定。
《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2.从法定刑来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一般是五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的,即使情节较轻,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显然,从罪刑相适应角度看,寻衅滋事的法定刑决定了它不能包容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否则,就会罚不当罪。
3.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殴打行为,应按照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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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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