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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女士在济南某区拥有800多平米的非住宅房屋,2023年4月被当地某街道办违法强拆。被告作出60余万元的赔偿决定,曲女士不服委托律师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赔偿应遵循“不低于补偿”和“公平一致”原则,纠正被告适用的旧标准,最终判决被告赔偿800余万元及利息。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蔡晓仪律师、李敏杰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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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审理机关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
曲女士
被告
山东省济南某区管理委员会某道办事处
案涉房屋
山东省济南某区某村,为非住宅区(用于生产经营、出租),无国土合法手续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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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原被告及测绘机构共同清点房屋及附属物,曲女士签字确认;
2023年4月被告强制拆除案涉房屋;
2023年11月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拟赔偿660000余元;
法院裁定被告自认强拆违法,曲女士可就赔偿决定单独起诉;
原告与被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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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
1.房屋损失按市场价7700元/㎡计算,合计6085428元;
2.主张装修、材料、搬家、过渡安置、停产停业、拆迁奖励、律师费等损失,总计8493784.47元;
3.要求按LPR计算赔偿款利息
证据
1.《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补偿处理意见》;
2.营业执照、库房出租合同(证明房屋用途);
3.强拆前后照片、《拆迁合同》(证明材料损失);
4.代理费发票(证明维权费用);
5.前案行政裁定书(证明强拆违法)
被告主张
1.房屋按 《致某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及383号文标准80%赔偿,合计574646.08元;
2.搬迁费按补偿总额15%计算(85889.71元),不支持过渡安置、停产停业、装修、律师费;
3.利息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以660535.79元为基数
证据
1. 《致某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
2.吴某某安置协议、户口本(证明曲女士已获过渡安置);
3.房屋清点明细表、物品清单(证明补偿依据);
4.《行政赔偿决定书》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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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济南某区管理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对原告曲女士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二、被告济南某区管理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原告曲女士房屋及附属物赔偿金 638689.2 元、搬迁费127737.84 元、拆迁奖励费 41213.5元、材料损失费 20000 元,以上共计 827640.54 元。
三、被告济南某区管理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原告曲女士赔偿金利息(以827640.54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4 月 15 日起计算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曲女士的其他赔偿请求。
维权路径和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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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层面:锚定房屋属性与补偿方案的关联性
明确房屋“非住宅”用途的证据支撑律师协助曲女士提交《营业执照》《加工库房出租合同书》,证明案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及出租,属于非住宅,为主张“搬迁费、拆迁奖励”等非住宅专属补偿项目提供事实依据,驳斥被告“仅按地上物补偿”的片面主张。
拆解被告“重复补偿”的抗辩漏洞被告以“曲女士已获家庭过渡安置”为由拒付过渡费,律师指出:曲女士获安置的是住宅,案涉房屋是独立非住宅,二者分属不同补偿范畴,但法院最终采纳“家庭成员共享安置权益,避免重复”的观点,律师随即转向其他项目的权益争取,未在该点过度纠缠,聚焦更易获支持的赔偿项。
二、法律层面:紧扣“赔偿不低于补偿”的法定底线
挑战被告赔偿标准的合法性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被告适用的383号文标准已过时,应参照现行有效的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文,且“80%补偿比例”需基于合法补偿标准,而非被告自行降低的旧标准,最终法院采纳该观点,提高房屋赔偿基数。
主张拆迁奖励的合理性针对被告“未按时签约无奖励”的抗辩,律师提出:奖励的本质是对被征收人配合拆迁的补偿,而本案强拆系被告违法导致无法正常签约,过错在被告,应保障曲女士获得奖励的权益,该主张契合“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获法院支持。
三、证据层面:构建“强拆违法-损失存在”的完整证据链
固定强拆违法与损失的直接关联律师指导曲女士留存强拆前后照片、《拆迁合同》及收款截图,证明强拆导致材料损失(合同约定96000元,实际仅获51400元);同时提交前案行政裁定书,确认被告自认强拆违法,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奠定基础。
反驳被告证据的片面性被告以“简易房14.65㎡已补偿给吴某”为由拒赔,律师指出:该部分争议需另案解决,但不影响其他无争议面积的赔偿,避免被告以局部争议拖延整体赔偿;同时质疑被告未提供“383号文标准合法”的证据,削弱其赔偿依据的效力。
四、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
曲女士在强拆后面对被告低额赔偿决定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的专业操作是案件突破的关键,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1、事实梳理与证据策略:聚焦有效权益点律师深入分析案卷,发现曲女士“已获住宅安置”的事实可能导致过渡费主张不被支持,随即调整策略,重点围绕“房屋赔偿标准、搬迁费比例、拆迁奖励、材料损失”等更易获支持的项目展开,避免在无希望的诉求上浪费资源;同时指导曲女士补充非住宅用途证据,强化赔偿项目的合理性。
2、法律适用与抗辩:精准打击被告违法点律师熟练掌握《国家赔偿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指出被告两大违法点:一是适用过时的补偿标准,二是降低搬迁费比例无正当理由;同时援引“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司法原则,主张参照更高标准和全额奖励,为法院调整赔偿金额提供法律依据。
3、庭审博弈与诉求优化:结合“片区多数村民已按《一封信》补偿”的实际情况,认可参照该方案的公平性,既体现对司法实践的尊重,又争取到标准适用上的有利调整(改用新文件),最终推动法院作出高于被告原赔偿决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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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集体土地违法强拆赔偿的核心原则
“参照补偿+惩戒违法”本案明确,集体土地房屋违法强拆的赔偿并非“随意定价”,需以片区已生效的补偿方案为基础(如《一封信》),确保同区域公平;同时需体现对违法行政的惩戒,对补偿方案中“可浮动”的项目(如搬迁费比例、奖励),应优先按对被征收人有利的标准计算,避免行政机关因违法而降低赔偿。
二、非住宅房屋赔偿的关键
用途证明与项目匹配被征收人主张非住宅赔偿时,需提前留存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经营记录等证据,证明房屋实际用途;同时需区分“住宅补偿”与“非住宅补偿”的差异,如非住宅无过渡安置费(若家庭已获住宅安置),但可主张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需补偿方案有明确规定),避免盲目主张无依据的项目。
【被征收人维权的实操要点】
一、证据留存
强拆前后的房屋照片、视频、物品清单、补偿方案、行政机关的文书(补偿决定、赔偿决定)均需妥善保存,尤其是能证明房屋用途、损失金额的关键材料;
二、诉求合理性
赔偿诉求需结合补偿方案和法律规定,避免提出“按市场价赔偿集体土地房屋”(集体土地房屋通常按重置价或片区标准,非国有土地市场价)、“律师费赔偿”(非直接损失,一般不支持)等无依据主张;
三、及时委托律师
行政赔偿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和证据博弈,律师可协助梳理有效诉求、拆解行政机关的抗辩漏洞、援引司法原则争取更高赔偿,避免因自行诉讼遗漏权益或举证不当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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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蔡晓仪
蔡晓仪律师:专业拆迁维权的杰出代表。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拆迁问题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无论是城市建设的更新换代,还是基础设施的不断拓展,拆迁工作都广泛涉及众多民众的切身利益。而在拆迁过程中,专业的法律支持和维权保障显得尤为关键。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蔡晓仪律师,便是这样一位在拆迁领域凭借卓越专业能力和出色维权策略为众多委托人保驾护航的杰出法律人士。她以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征地拆迁维权、小产权房拆迁维权等诸多方面屡建奇功,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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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李敏杰
李敏杰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09年开始做律师,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常年致力于征地拆迁、刑事、民商事、企业合规、刑民交叉领域、建筑房地产、婚姻、继承、等法律服务的研究与实践,熟悉公、检、法办案程序,擅长征地拆迁、民商事案件、刑事取保候审、不予羁押、不予批捕、不予起诉、缓刑、无罪、从轻、减轻等刑事辩护的办理;代理过多起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刑事、民事、行政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并取得委托人满意的结果。
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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