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近日,监管部门公布对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津投期货”)原董事长、总经理赵文浩的监管措施决定。因在任职期间存在业务风险隔离失效、公司治理缺陷及备案信息不实等多项违规问题,赵文浩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未来2年内将被禁止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相关职责。
三大问题曝光:业务隔离失效、公司治理缺陷及备案信息不实
监管部门调查显示,赵文浩在执掌津投期货期间,公司及个人层面存在多维度违规行为,具体涉及三大方面:
一是业务风险隔离失效,风控机制形同虚设致重大亏损。 公告指出,津投期货经纪业务与自有资金投资业务之间的风险未有效隔离,且未严格按照公司《金融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执行自有资金投资的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对相关期货账户未及时采取限制开仓、强制平仓等风控措施。由于风险管理机制未有效运行,最终导致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出现重大亏损,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等规定,赵文浩对该重大风险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公司治理与内控机制存多项缺陷。 在公司治理层面,津投期货部分董事会的召开及决议方式不符合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要求;内控建设上,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内部稽核监督制度;业务开展中,还存在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从事居间业务的违规行为,分别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等规定,赵文浩对上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三是任职备案信息不实,隐瞒过往监管处理记录。 赵文浩在提交任职备案材料及后续备案报告时,未如实报告其在原任职期货公司期间曾受到诫勉谈话等处理的情况,违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如实报告的规定。
监管出手:2年内禁任期货公司董监高职务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监管部门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作出正式监管措施决定:认定赵文浩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其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公告同时明确,赵文浩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2年内禁任”的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期货公司在业务隔离、风险控制及公司治理方面的合规底线,也对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场人士指出,随着监管持续强化,期货公司需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高管人员更应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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