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法院)审结了一起患者家属乘坐救护车受伤向急救中心索赔的健康权纠纷案。
视频:患者家属称陪同乘坐救护车时受伤,起诉急救中心
坐救护车受伤起诉急救中心
2023年11月27日上午,朱女士的老伴在医院住院时病情突然恶化,急需转院。朱女士赶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到达后,医护人员用担架将病人抬上救护车并固定好,朱女士也上车陪同前往转院医院。到达后,朱女士的老伴马上被送进ICU病房抢救,生命体征逐渐稳定下来。然而,朱女士称,救护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了剧烈颠簸,导致她胸椎骨折。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救护车驾驶员正常驾驶,没有交通违法过错,该事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之后,朱女士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于是,朱女士向奉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救护车所属的某急救中心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伤者坐救护车时未系安全带
被告急救中心认为:第一,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伤是由救护车颠簸造成,就算车辆有颠簸,交警部门也认定了驾驶员正常驾驶无过错;第二,救护车上有系安全带的提示,但原告全程没系安全带,这才是导致她受伤的重要原因;第三,原告的病历卡、出院小结等资料显示她有骨质疏松症,自身身体状况也加重了受伤程度;第四,出于人道主义,急救中心愿意补偿原告部分医疗费损失。
原告朱女士则认为:当时没注意到座位上有安全带,驾驶员也没有提醒她系安全带,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到现场进行勘察后发现,涉案救护车急救医疗舱内设有患者担架、医护人员座位及软担架座位。事发时朱女士所坐的软担架座位上,配备有三根安全带,座位上方配有两个扶手,座位正对面还张贴有“请系好安全带 请出示医保卡”红字醒目提示。
经审理,奉贤法院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记载:1.路面监控视频显示事发路段路面没有明显坑洼,也看不出车辆行驶有明显高低起伏;2.驾驶员和朱女士都表示车辆经过事发路段时驾驶员有减速,但还是有颠簸。交警部门核查认定驾驶员正常行驶,没有任何交通违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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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虽然涉案救护车行驶中有颠簸,但无证据证明被告对此存在过错,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损伤和被告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奉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急救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同时确认了被告酌情自愿补偿的意愿。判决后,原告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交通规则是生命红线
奉贤法院新城人民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陈蓓表示,本案中,如果原告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很有可能完全避免骨折后果,至少能够显著减轻损害程度。因此,原告没有依法使用安全带,与其遭受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应该对自己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救护车是救命车,但安全规则仍要遵守。急救中心作为专业机构,比普通乘客更有能力预见风险并采取措施,比如合理驾驶、检查设备、张贴标识等。在本案中,视频资料显示救护车经过的路段没有明显坑洼,驾驶员经过事发路段时也有减速,车上配备有安全带、拉手等设备,还张贴了醒目标识,已经尽到了合理驾驶和提示义务。
从情理角度讲,病人家属的慌乱可以理解,但法定义务不能免除。法律面前没有“弱势特权”,交通规则是生命红线。自觉使用安全带是机动车乘坐人的法定义务。乘客不系安全带,交警部门处罚的也是乘客本人而非驾驶人员。像“后排不用系”“低速短途不用系” 等都是常见的错误认识。乘车系好安全带,不是为了应付检查,而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从道理层面来说,安全与效率需要兼顾,急救服务的积极性更需要保护。如果对急救中心就确保乘客安全苛以过重的义务,时刻顾虑行驶的平稳度、持续关注后排同乘人员的就座情况,就无法争分夺秒抢救生命。如因送医不及时贻误治疗,可能又要陷入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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