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9年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时,张某主张位于某村的一处院落为其父亲所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双方未在离婚协议中对该院落进行分割。
2023年,张某因与案外人产生经济纠纷,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案涉院落。张某父亲在院落被查封后,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主张自己是该院落的所有权人,但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李某认为,法院驳回张某父亲的执行异议,表明案涉院落并非张某父亲所建,应属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该院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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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虽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需以确认案涉财产权属为前提。法院驳回张某父亲的执行异议请求,仅能证明现阶段张某父亲对案涉院落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不等同于案涉院落确属张某个人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
鉴于案涉院落已被依法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李某若认为案涉院落确系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离婚后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满足以下情形时,当事人可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1. 协议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
2. 财产已分割,但事后一方或双方对协议内容反悔;
3. 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要求分割的财产权属不明确且已被法院查封,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法院不得在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对查封财产进行确权与分割,当事人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自身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 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张某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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