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调解院正式宣布营业,中国影响力不断增强。
2025年10月20日,国际调解院在香港宣布正式营业,有37国已经签署公约,并且有8个国家已经批准了公约。对于国际调解院在香港正式营业,可以说用一个词来形容——光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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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解院的快速落地,本质上是对当前西方主导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弊端的直接回应。长期以来,以国际刑事法院、伦敦国际仲裁院为代表的传统机构,逐渐沦为地缘政治工具。
典型案例包括2024年国际刑事法院以"战争罪"为由对俄罗斯总统普京发出逮捕令,却对美国在阿富汗实施的无人机轰炸平民事件避而不谈;部分仲裁机构在处理能源领域争端时,将所谓"人权标准"强行纳入经济裁决,这种"双重标准"严重削弱了国际社会对现有机制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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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2024年全球治理报告显示,有62%的发展中国家认为现有国际仲裁机构存在明显的倾向性,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贸易仲裁时,常因规则不熟悉、成本过高而处于不利地位,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仲裁中的胜诉率比发达国家低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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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中国近年来在国际调解领域的实践为全球提供了新范本。2023年,中国成功斡旋沙特阿拉伯与伊朗复交,这一被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称为"历史性突破"的案例,展现了中国"不选边站、聚焦共识"的调解理念。
在调解过程中,中国调解员不预设立场,而是聚焦两国共同利益,最终促成双方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不仅恢复外交关系,还推动建立了定期对话机制。
2024年,中国又促成巴勒斯坦14个派别在北京达成和解协议,结束了长达17年的内部分裂状态,协议中明确了共同组建联合政府、推进大选等具体路线图,中国还承诺为协议实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这些实践让国际社会看到,不同于西方"对抗性裁决"模式,中国倡导的调解机制更注重利益平衡与长效合作,这也成为37国迅速响应签署国际调解院公约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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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解院选择落户香港,是基于"一国两制"下的独特制度优势作出的战略决策。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在开业仪式上强调,香港将充分发挥自身在法律、金融、区位等领域的综合优势,助力国际调解院发展。
香港特区政府早在2024年就成立了"国际调解服务促进办公室",专门为国际调解院落户提供政策对接、场地支持等一站式服务。作为全球为数不多同时拥有普通法体系和与内地紧密经贸联系的地区,香港为国际调解院提供了天然的运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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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香港处理的跨境商事仲裁案件年均增长15%,其中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案件占比达42%,积累了丰富的国际争端解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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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体系看,香港连续多年在世界银行法治指数中排名全球前三,拥有1300多家国际律师事务所和完善的仲裁服务体系,其仲裁裁决在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包括《纽约公约》缔约国及多个区域性经济组织成员。
香港的法律体系中,仲裁员资质认证制度严格,现有国际仲裁员中超过60%具备跨国法律实务经验,能够熟练处理不同法域下的复杂争端,这种与国际接轨的法律环境,能够确保国际调解院的调解协议具备坚实的法律效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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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支撑角度,香港作为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拥有200多家国际银行和成熟的跨境资金结算系统,香港金融管理局还推出了"调解协议跨境支付便利化计划",确保调解涉及的资金结算最快可在24小时内完成,可为调解后的经济补偿、协议履行等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支持。
此外,香港的区位优势使其4小时航程可覆盖全球50%人口,香港国际机场作为全球最繁忙的航空枢纽之一,开通了通往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航线,为各国代表参与调解会议提供了极大便利,便于各方当事人便捷参与调解程序。
国际调解院并非对现有机制的简单补充,而是在理念和制度上实现了多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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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调解院公约》,该机构奉行"和解合作和谐"的核心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道的运作准则,在机制设计上体现出三大鲜明特点。
首先是非对抗性调解范式。与传统仲裁机构"胜诉-败诉"的二元裁决模式不同,国际调解院以促成各方达成共识为目标,通过专业调解员引导争议方聚焦共同利益。
非对抗性调解范式中,国际调解院将组建由法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调解员库,调解员需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培训,确保具备中立、专业的调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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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明确规定,调解过程中各方可随时提出新的解决方案,不受诉讼请求范围限制,这种灵活性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诉求。
其次是严格的保密性原则,调解过程及结果均受保密条款保护,不得在其他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保密性原则还配套了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
所有调解资料由第三方机构加密存储,仅授权人员可接触,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这一设计有效消除了争议方担心信息泄露影响后续合作的顾虑。
最后是跨境执行保障机制,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法院对国际调解院作出的和解协议予以优先承认和执行,目前已有8个国家完成公约批准程序,包括尼加拉瓜、基里巴斯、刚果(布)等。
这些国家的法院已出台相应的执行细则,为调解协议的落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调解结果的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
国际调解院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共建者的角色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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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了国际争端解决规则的制定,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被动接受地位,规则内容多体现发达国家利益诉求。
而国际调解院的《调解规则》由37个创始成员国共同参与制定,其中发展中国家占比超过70%,参与规则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包括越南、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等,它们提出的"注重争端解决的发展导向""简化中小国家参与程序"等建议被纳入《调解规则》。
在规则制定过程中,中国始终坚持平等协商原则,组织了12轮线上线下磋商会议,充分听取各成员国意见,确保规则内容兼顾不同国家的利益诉求,充分体现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
参考资料:
国际调解院开业仪式在香港举行——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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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立国际调解院:构建全球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中国方案——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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