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0月21日贵阳讯(记者岑峻岭报道)汉·王符《潜夫论》曰:“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意思是:法令得到执行,国家就能够安定;法令一旦废弛,国家就会出现动乱。这是国家领导人在人代会成立60周年的讲话。他是为了表明法律实施的重要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明朝张居正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古往今来的治乱兴邦都表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使法律从纸上的条文变成现实的准则、行为的边界、社会关系的准绳。对此,各级行政、审判、检察等部门,作为法律实施的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
然而,贵阳市某些执法部门,将一起事关150名职工集体利益的案件,多次辗转到各个单位,历经14年的“司法马拉松游戏”, 故意混淆概念、颠倒事实、曲解证据、断章取义而枉法裁决。这与国家领导人提出的“排除司法内部干扰,坚守公平正义底线”的指示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案件背景】伪造合同被认定有效让人怀疑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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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1998年7月29日,曾夫注册设立,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贵阳火车北站装卸大队”。2001年4月9日,贵阳市国土局划拨了贵阳市云岩区北站街1号地块189.96㎡给装卸大队修建办公商业用房,原土地证号为“筑国用(2001)字第0115号”。曾夫在该地块上修建了第一层商业用房173.71㎡和第二层住宅182.99㎡,第三至五层住宅548.9㎡,并办理了第一至二层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7年8月6日,因企业改制需要,曾夫作为甲方与周某能作为乙方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第一条:“本协议标的物为贵阳市火车北站装卸大队拥有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北站街1号的办公、商业用房屋,国有土地证记使用面积189.96㎡,土地使用性质为划地,土地等级五级,房屋状况为商业用173.72㎡,住宅用182.99㎡。实际状况为:该房屋除产权证记载的商业用173.72㎡,住宅用182.99㎡外还有3、4楼自有建筑共548.97㎡。”。第二条:“该房屋出售价为100万元。甲方(装卸大队)在将该房屋国有土地证过户到乙方(周芝能)名下5日内并将土地证交由乙方保管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现金60万元,剩余40万元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并将产权证交由乙方保管后5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该房屋过户时所产生的契税、交易税、增值税等所有税费,按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但土地出让金由甲方支付”等。
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前往国土局咨询房屋转让事宜,被告知划拨用地不能转让,双方遂终止履行该协议。
2008年5月28日,周某能、但某平伪造《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甲方为曾夫装卸大队、合同乙方为周某能。《存量房买卖合》记载,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贵阳市云岩区北站街1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356.71㎡,属砖混结构,用途为商办住,乙方已对该房屋状况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第二条:“该房屋的土地宗地号为0202050,土地使用权初始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证号为06945,使用面积为189.98㎡,土地使用年限自2008-1-14至2048-1-14止”。第三条:“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按栋计算;房屋总价数为40万元”。十一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五条:“因本栋房屋共五层,只有一、二层有产权;本协议包括没有产权的在内”。
周某能、但某平为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又伪造了落款日期为2007年8月18日的《收条》和落款日期为2008年5月30日的《授权委托书》。其中,《收条》载明:收到周芝能显示购房款40万元,收款人:“曾夫加盖了“法人印章”;《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张庚裕为我单位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事宜,代理权限为全权。委托人:贵阳市二桥粮油批发火车北站装卸大队,法定代表人:“曾夫”,被委托人:“张某裕””。
周某能、但某平伪造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收条》、《权委托书》等资料记裁的内容不是曾夫的真实意思表示,曾夫并未授权任何人加盖印章,且“曾夫”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等,相关法律行为对曾夫不发生法律效力。周某能以伪造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收条》、《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向贵阳市房屋产权处办理涉案房屋的交易登记及不动产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侵害了曾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周某能、但某平伪造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非法侵占曾夫的房屋及土地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曾夫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为了核实内容的真实性,记者查看了受害人提供的相关录音、录像,以及《房屋出售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借条》、《民事裁定书》等文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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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贵阳火车北站装卸大队
【自编自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后仲裁委推波助澜
记者还了解到: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期间,曾夫修建重庆骆来山公路项目,向周某能借款114万元,向但某平借款6万元,合计120万元。
2008年1月7日,曾夫向周某能和但小平出具《借条》1张,确认向二人借款120万元(并注明《房屋出售协议》没有履行)。2009年11月26日,因曾夫逾期还款,周芝能和但小平将曾夫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诉请还款金额120万元;2010年1月28日,江津区法院作出(2009)津法民初字第6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曾夫偿还周某能和但小平120万元;2010年12月10日,周某能、但某平就该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金额120万元及利息。注:但小平系周芝能代理人,实则二人共同侵占曾夫财产。
2007年12月,但小平告诉装卸大队的管理人员张某元,已经支付曾夫购房款,叫张某元将曾夫的公章交给但某平,张某元没有向曾夫核实。
2008年4月,但小平盗用曾夫印章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将案涉土地调规为出让,并转让给周某能;2008年5月9日,市政府批复同意转让。
2008年5月28日,但小平盗用曾夫印章与周某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还伪造曾夫、张某裕、周某能的笔迹在合同上签名)。经查阅房产档案,并经鉴定机构鉴定,但小平伪造了曾夫职代会决议、伪造了40万元购房款的《收条》、伪造了曾夫对张庚裕的《授权委托书》;2008年7月29日,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周某能名下。
2009年,曾夫回到贵阳,得知案涉房产被转移至周芝能名下,并问张洪元:“我不在贵阳签字,他们是怎么过户的”,张洪元才知道被但小平骗了。
2010年2月7日,曾夫向云岩区法院起诉解除《房屋出售协议》;2010年4月20日,一审作出(2010)云民一初字第153号判决书,以“双方均确认《房屋出售协议》未实际履行,同意解除为由”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
2010年5月6日,曾夫向贵阳市中院起诉,请求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2010年5月20日,贵阳市中院作出(2010)筑民一特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以曾夫向云岩法院诉请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被驳回起诉后,未上诉为由不予审查,以《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有效为由,驳回曾夫申请。
曾夫认为,云岩法院驳回曾夫请求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起诉,没有进行实体审理,贵阳市中院不得据此拒绝审查。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贵阳中院有权对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且应当审查仲裁条款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裁定确认管辖机关。
随后,曾夫向贵阳市侦查部门报案,案件一拖四年多,直到2014年6月4日,才下达终止笔迹鉴定书给曾夫,原因系没有通知曾夫提供笔迹检材。2014年6月19日,曾夫再次就本案向云岩区检方、信访等部门申诉、报案;2015年9月1日,云岩区检方答复“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周某能、但某平的行为涉嫌犯罪”。2015年9月12日,曾夫再次就本案向云岩法院起诉。此后,曾夫一直向以上部门反映、控告。
针对以上内容,记者查看了但小平伪造的《职代会会议纪要》、张某元、周某能、张某裕、但小平等人向侦查部门供诉的笔录等等资料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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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伪造】《合同》系一个人签订竟然一路“绿灯”
代理人认为:曾夫没有与周某能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没有达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合意,更没有对合同仲裁条款进行过约定,该仲裁条款对曾夫没有约束力,贵阳仲裁委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周某能、但小平伪造曾夫原法定代表人及职工签名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周某能作为主张《存量房买卖合同》成立、生效的一方,应由其举证证明与曾夫达成、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合意。反而,曾夫经申请鉴定机构分别对《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曾夫”、《贵阳市二桥粮油批发火车北站装卸大队职代会决议》中“曾夫、曾译、苏某文”、《收条》中“曾夫”、《授权委托书》中“曾夫”的笔迹进行真伪鉴定,鉴定结论为“曾夫、曾译、苏德文”均非本人所签。
2、证人张某裕、但某平向贵阳市执法部门证实《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非曾夫签订。
张庚裕陈述《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及合同中“曾夫”及“周芝能”的签名均是但小平一个人签署的;但某平陈述《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周某能”的签名是但某平签署的,“曾夫”的签名不是曾夫本人签署的,曾夫不在现场,张某裕的签名不知道是谁签署的。
3、《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曾夫的印章并非曾夫的职工或授权他人加盖。
张洪元证实:“但小平告诉我,购买房屋的钱已经付给曾夫了,他来拿这些东西(公章)去过户,所以我就拿给他了。我没有向曾夫核实”。曾夫的印章被但小平盗用,但小平无权使用曾夫的印章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4、即便曾夫的印章真实,《存量房买卖合同》因不是曾夫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成立,也不生效。
最高法(2014)民提字第178号案例认为:“该协议加盖的印章虽为真实,但因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形成行为是双方合意行为的反映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双方确认双方合意即协议的行为,二者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现有《存量房买卖合同》、《收条》、《授权委托书》、《职代会决议》、《询问笔录》等证据已经查明,前述文件均不是曾夫本人所签,也未授权他人代签,还查明周芝能没有支付购房款,足以排除《存量房买卖合同》等文件的真实性,应当认定曾夫没有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5、《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但某平一人所为,但某平构成无权代理。
曾夫并未授权任何人办理装卸大队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相关事宜。张某裕证实:“当时但某平填写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里面的内容全是但小平自己写的,我也没有看,但某平说不用我管了,包括合同上的所有签名都是但小平一个人签的”。张某元证实:“但小平告诉我,购买房屋的钱已经付给曾夫了,他来拿这些东西(公章)去过户,所以我就拿给他了。我没有向曾夫核实。”但小平无权代表曾夫签字、盖章,因此,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因签字、盖章之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认定不成立、无效。
综上,《存量房买卖合同》不是曾夫的真实意思表示,曾夫也未授权任何人与周某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仲裁条款不成立、不生效。仲裁裁决因没有仲裁协议,及所依据的证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系伪造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针对以上内容,记者查看了曾夫以及辩护人提供的张某裕、张某元、但某平等人向执法人员供诉的《询问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等材料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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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吞噬企业财产是违法行为必须严查
针对此案,记者电话采访了刑法泰斗高某暄教授,他说: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产纠纷日益增多。其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公文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房产,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令人震惊的是,在某些案件中,仲裁委员会似乎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伪造公文是指通过伪造、编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部门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文“吞噬”他人房产的过程中,仲裁委的角色尤为重要。虽然大多数仲裁委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但个别仲裁委在程序违法和证据审查方面的疏漏,无疑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加强仲裁委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广大公民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教授梁某永了解此案后也说:在当今社会,法律和正义本应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当这道防线被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公文的方式突破时,受害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受害者为了讨回自己的房产,已经奔走了十余年,却始终未能如愿。
为了有效打击伪造公文“吞噬”他人房产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大对伪造公文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二是简化受害者维权的法律程序,降低维权门槛;三是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犯罪。
伪造公文“吞噬”他人房产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面对此类案件,我们不能袖手旁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造成错案的枉法犯罪人员追责!国家领导人引经用典告诉我们:法令得到执行,国家才能安定!如果没有清廉的人民政府,哪里还有人民的幸福?
曾夫还告诉记者说:但某平竟然还当着曾夫的面说:你将此事反映到哪里?我就用钱“摆平”到哪里?你为此事花一块钱,我就用一万块钱来“摆平”!如此嚣张的口气,不得不让人想到为什么他伪造假合同、假授权书、假收条、假会议纪要……法院、仲裁等部门为何都能一路“绿灯”,他们的“背后”肯定存在着不可告人的私下“交易”。
曾夫感到困惑:难道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完全就是靠法官们的理解和对法律的认知不一样来决定我们老百姓的生死?难道执法者完全是看谁“孝敬”的钱的多少来认定官司的胜负!这是我们中国普通老百姓的不幸和悲哀!
综上所述,装卸大队的房产被周芝能非法占有后何时才能归还?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具体的法律程序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还涉及到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执行力度。建议装卸大队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及新闻媒体的曝光,以此来推动问题的解决。同时,也可以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早日恢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财产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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