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一个路口行驶30米后才出现“禁止驶入”的交通标志和标线,不到2年时间发生高达5814车次因此被监控抓拍。法院认定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予以撤销,并向交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优化交通标志设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中的一例。
案情显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綦江交巡警支队”)在某丁字路口右转进入某小学的行进路段前方及右侧均未设置“禁止右转”等标志,但在进入该右转道约30米处的道路左侧和地面分别设置了“禁止驶入”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2018年6月16日,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该丁字路口右转行驶30米后,道路左侧出现“禁止驶入”交通标志和地上出现“禁止驶入”交通标线,秦某某进退两难,遂驶入了禁行路段。
当年7月5日,綦江交巡警支队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小学路段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理。秦某某不服,向綦江区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綦江区公安局维持了前述处罚决定。
公开的政府信息显示,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5月10日,案涉路段抓拍设备共抓拍5814车次。秦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秦某某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规定,交通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因此,綦江交巡警支队将案涉禁行标志设置在道路的左侧,符合规范。但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除了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外,还应当考虑相关通行设计的合理性等因素。
法院认为,秦某某驾车行至该丁字路口时,路口前方或其他相应位置并未设置“禁止右转”等相关提示标志。此种情况下,一般人的反应是此处可以右转,既然可以右转,右转后的道路一般情况下均可以通行。本案綦江交巡警支队虽然将禁行标志设置在禁行道路的起点,但没有在起点位置之前的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致使机动车驾驶人驶入顺行路段后,容易越过禁行道路,造成违章。结合该路段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发生高达5814车次因同一行为被监控抓拍的事实,法院认定该处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交通管理部门积极优化交通标志设置,彻底解决了该路段因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导致的交通违法频发问题,实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事、指导一片”。
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对此认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良好治理,是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对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符合法律法规条文的字面含义,但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给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带来重大不便的,即属于明显不当的情形。
何海波表示,该案中,禁行标志设置在禁行道路的起点,起点位置之前的适当位置没有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致使机动车驾驶人驶入顺行路段后,极容易越过禁行道路,造成违章。该路段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发生高达5814车次因同类行为被监控抓拍的事实,说明该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明显不当,“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机动车驾驶人因此受到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