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上只有丈夫的名字,妻子却在离婚时突然主张股东资格——一场看似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揭开了一场公司法与婚姻法的激烈碰撞。
2018年,张某与谢某结婚后共同创办了一家商贸公司。公司登记显示:张某持股90%,谢某持股10%。四年后,公司经营蒸蒸日上,但两人的婚姻却亮起红灯。
2022年底,张某以90%表决权通过了一项关键股东会决议。谢某当场反对:“虽然我只有10%登记股权,但公司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设立的,我们实际各享有一半股权!这项决议未达到过半数表决权要求,应属无效!”
张某则坚持认为:“股东身份看登记,我有90%表决权,决议合法有效。”夫妻二人从争吵走向法庭,一场关于股权归属的战争正式打响。
01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股东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商贸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股权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张某与谢某分别持股90%和10%,意味着表决权等具有人身权专属性的权能应按此比例行使,而非各自50%。
至于各自股权上附着的分红等财产性权利,可由夫妻内部根据共同财产制度另行分配。但就股东资格和表决权而言,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案涉股东会决议有效,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02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登记在夫妻各自名下的股权,是否因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而自动转化为各50%的等额份额?
谢某主张:公司系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股权本质是财产权,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双方实际各享有一半股权。
张某抗辩:股权具有人身属性,股东资格和表决权以登记为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仅针对股权财产性收益。
法院采纳了张某的观点,认为股权中的表决权等人身权专属性权能,应当严格按照登记比例行使。
03 法律分析
夫妻共有股权的法律性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夫妻共有股权问题本质是婚姻法与公司法的交叉适用。根据现行法律体系:
夫妻共有的对象是股权价值而非股东资格本身《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但并未规定可分享权利基础或身份。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中,将分割对象明确表述为“出资额”而非“股权”,实质是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
股权具有独立性和人身专属性股东出资后,该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公司,股东获得的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社员权。表决权等权能专属于登记股东,不因婚姻关系而共有。
外观主义原则的优先适用商事领域强调交易安全和效率,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即使股权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非登记配偶也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离婚分割股权的三种路径
当面临夫妻股权分割时,法律提供了三种解决方案:
路径一:成为公司股东(确权分割)
需满足条件:夫妻协商一致 +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
成功率:不足30%(受制于公司人合性)
路径二:获得折价补偿(价值分割)
适用情形:夫妻协商不成或公司其他股东反对股权转让
价值确定方式:净资产评估、市场估值、协商定价、出资额参考等
优势:避免破坏公司人合性,执行效率高
路径三:股权拍卖分割
适用情形:双方均主张股权但无法达成协议
操作方式:通过竞价确定归属,或委托拍卖分割价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财产分割原则
股东资格确认的裁判规则
通过梳理近年裁判案例,法院在确认股东资格时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登记优先原则
工商登记是股东资格的基本依据
夫妻关系不改变登记股权的比例安排
人合性保护原则
非持股配偶成为股东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内外区分原则
对外关系:以工商登记确定股东资格和表决权比例
对内关系:夫妻可另行分配股权财产性收益
折价补偿优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当夫妻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时,为保证公司人合性应优先采用折价补偿方式
04 给企业家的法律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为面临此类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以下法律建议:
对持股方的风险提示
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恶意低价转让股权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可主张转让无效并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
家事代理权的边界认知
股权行使不属于家事代理范围
配偶无权代为签署股东会决议或行使表决权
公司章程的预防性设计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夫妻股权分割规则
可参考《公司法》第71条设置股权转让限制条款
对非持股方的行动建议
及时财产保全
离婚诉讼中可申请对股权进行查封冻结
防止持股方恶意转移或稀释股权
灵活选择诉讼策略
优先主张折价补偿,避免陷入股东资格确认困境
若坚持确权,应同步准备其他股东同意证明
全面收集证据
收集公司年报、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
通过银行流水追踪出资来源,证明共同出资事实
行使知情权
依据《公司法》第33条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
为股权价值评估奠定基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夫妻股权分割涉及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复杂交叉适用。实践中,超过80%的夫妻股权纠纷最终通过折价补偿解决,仅少数满足人合性要求的案件能实现股东资格确认。建议当事人在面临此类纠纷时,综合考量公司经营状况、股权价值稳定性以及自身商业规划,选择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某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当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时,为维护公司人合性,应对未持股一方采取折价补偿。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纠纷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借款、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及损害赔偿。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风险提示:每个案件具有特殊性,需根据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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