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一场“消失”的股权
2020年,杨某(实际出资人)与陈某(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陈某代持A科技公司70%股权,杨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权益。2024年,陈某未经杨某同意,擅自将95%股权以市场合理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杨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返还股权。
“你投资的股权,竟被‘自己人’悄悄转卖?更扎心的是,法院判决:买家合法拥有,你一分钱股权也要不回来!”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认定王某善意取得股权,杨某无权要求返还,仅可向陈某主张赔偿。
裁判理由:
善意取得成立:
王某受让股权时不知晓代持关系(善意);
交易价格合理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符合公示公信原则)。
处分行为有效:
陈某作为登记股东,其转让行为虽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但因第三人善意取得,转让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救济受限:
杨某无法直接追回股权,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陈某索赔。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深度解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常陷入‘钱权两空’困境。如何破局?需从法律本质切入。”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内部关系:代持协议仅约束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合同相对性),不直接对抗公司或第三人。
外部关系: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第三人可善意取得股权。
(二)为何第三人能“合法夺权”?
核心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 《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
三大要件缺一不可:要件法律意义本案是否符合受让人善意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是(王某不知代持)合理对价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是(市场价转让)完成登记/交付股权已变更工商登记是(已登记)
✅ 俞强律师警示:即使代持协议合法有效,也无法阻断善意第三人取得股权!
(三)实际出资人的3步自救法则
事前预防:代持协议“加锁”
明确违约责任:约定高额违约金,如“擅自处分股权需赔偿股权价值的200%”。
质押担保:要求名义股东将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限制处分。
事中控制:参与公司治理
保留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注明“股权投资款”。
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名义股东参与决策,并留存其他股东知悉代持的证据(如邮件、会议纪要)。
事后救济:双路径索赔
违约之诉:依据代持协议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侵权之诉:主张名义股东侵犯财产权(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俞强律师建议:优先选择违约之诉(举证更易),但若损失远超合同约定,可主张侵权责任。
四、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代持股权风险复杂,策略选择需结合证据强度、对方偿债能力等综合判断。
俞强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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