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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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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惩戒 新华社发 郭德鑫 作
本报讯 (高歌)只需把银行卡交到他人手中,顺便帮忙取个现,就能换来几百块“好处费”。这种“挣快钱”的方式,很可能是在帮助电信诈骗分子转移赃款。近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宣判两起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两名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2023年5月,被告人岳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贪图小利,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390元。然而,这张看似普通的银行卡,在短短一段时间内便成为违法犯罪资金的“流转通道”。2023年5月7日,该银行卡内进账流水49万余元,且直接关联4起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被骗总金额超20万元。案发后,岳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海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最终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390元。
2024年3月,被告人郭某同样因“贪小利”陷入刑事案件。他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不仅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还先后两次帮助对方取现,一次5万元、一次4万元,共计9万元,并将钱款交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经查,郭某帮助转移的9万元为两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后转入的资金。
海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明知钱款是犯罪所得,仍为他人转移资金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郭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案件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法官提醒
这两起案件暴露出了网络犯罪“低成本、高回报”的诱骗本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门槛并不高,即使未直接参与诈骗,只要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或转移赃款等帮助,就可能触犯法律。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银行卡、电话卡是资金流转、信息传递的关键工具,出租、出借、出售“两卡”,哪怕仅获利数百元,都可能成为犯罪“帮凶”。而明知是他人违法所得,仍帮助取现、转移资金,哪怕只是“跑腿”,也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除了牢狱之灾,上述犯罪还可能面临信用惩戒,影响支付、消费等日常生活,所以切勿心存侥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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