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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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治安处罚、不予立案、财产查封等争议中,许多当事人会通过信访途径向公安机关主张权利。
那么,如果对公安机关的信访处理有异议的,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最高院在《李帮君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案》中明确: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
李帮君因不服公安部未履行法定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作为。李帮君于2017年11月5日向公安部邮寄《控告举报书》,要求撤销河北省公安厅作出的冀公信访终字[2011]208号《信访事项终结决定书》。公安部收到材料后未作出处理答复。李帮君认为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遂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支持其诉请。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李帮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安部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违法。因李帮君于2017年11月5日向公安部邮寄的(9610198894077)《控告举报书》,反映的是信访事项。
李帮君主张公安部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违法,实际上是不服河北省公安厅的信访处理。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对公安等行政机关信访处理有异议,通常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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