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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事实的认定,在行为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又缺乏足以锁定被告人强奸的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重点在于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的基础上,主要从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是否稳定、自然,陈述中是否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有没有证据支持及是否合理。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长期从事刑事犯罪的辩护与研究,作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的资深执业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他同时肩负着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包头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包头市江苏商会会长等多重社会职责。下面张教授将为大家深入探讨案发环境相对封闭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如何认定与无罪辩护。
强奸犯罪中,在案发环境相对封闭,行为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如人民法院案例库李某某强奸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酒后至江苏省盐城市某娱乐会所,在该会所包厢内与该会所员工陈某某(被害人,女)喝酒娱乐。次日凌晨,陈某某起身前去包厢卫生间,李某某即跟随陈某某至卫生间,强行与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此类案件中,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全面、综合考量全案事实、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 强奸案件的认定,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也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被告人在暴力、胁迫下实施的,即被告人的暴力、胁迫行为与被告人、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此案中,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被告人身体多部位及李某某棉毛裤裆部内侧均检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DNA,证人均证实事后被害人向二人讲述被李某某强奸,被告人侦查期间多次稳定供认其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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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相识经过、平时关系、交往模式,这一方面不能局限于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还要审查双方交往的证据,如双方的微信、短信,证人证言等;案发时行为人与被害人所处场景、接触事由,重点考察有无暴力、胁迫迹象,如此案中,被害人明确陈述其不愿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系被强迫;被告人亦供述发生性关系时陈某某并不愿意,一直在哭;案发后行为人、被害人各自的反应,如报案时间情况等;对于行为人否认或者翻供尤要重点审查,要看行为人的否认或者翻供是否有合理的根据、理由,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是否符合一般逻辑、常理,如此案中,李某某一审当庭翻供称不记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辩护人提出李某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存在侦查机关诱供可能。经查,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讯问中李某供述自然、流畅,前后供述稳定一致,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对行为人提出女方自愿的辩解,要严格把握,一般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根据,或者在案证据显示行为人已足够审慎但仍产生错误认识,才能采纳其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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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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