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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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晚报记者 王 一
通 讯 员 王家维
本报讯 近日,海盐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两位同为00后的老乡兼同事,因一次免费的“搭便车”酿成事故,最终对簿公堂。
小鲁与小徐是共同来到海盐工作的老乡。因租房相近,两人结识。为方便上下班,小鲁购买了一辆电动摩托车。得知小徐上班地点与自己相近,小鲁经常无偿搭载小徐一同往返。由于只有一个头盔,便由驾驶电动摩托车的小鲁佩戴。
去年9月的一天,小鲁如常驾驶电动摩托车载着小徐下班。途中,车辆不慎撞上路边护栏,导致后座的小徐身体多处骨折、头部受伤,为此支付了数万元医疗费。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小鲁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且电动摩托车违规载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小徐在乘坐时未佩戴安全头盔,需对自身头部损伤承担次要责任。
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徐将昔日好友小鲁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海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小鲁搭载小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其出于善意、未收取费用,初衷应予肯定。然而,被告小鲁在仅有一个头盔、无法保障乘客安全的情况下仍坚持载人上路;原告小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未佩戴头盔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选择乘坐,该行为亦构成“自甘风险”,需对自身损害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量“好意同乘”的善意初衷与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适当减轻小鲁的赔偿责任,由小鲁赔偿小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小鲁的行为虽符合“好意同乘”的形式,可予以减轻赔偿责任,但其违规载人的行为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而小徐对自身安全疏忽亦有过错。因此,法院采取了“限制性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原则,在鼓励社会善意的同时,也明确警示所有交通参与者: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客,都必须将安全置于首位。“好意”不能成为免除安全责任的理由,每一次出行都应恪守交通法规,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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