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杨佩枝律师
导语
合伙创业,最怕的不是项目失败,而是被“自己人”坑。当你发现合伙人用个人账户收款、财务一团迷雾,你投入的钱仿佛石沉大海时,该如何自救?本文将通过在办案件和判决案例,为您揭露常见合伙陷阱,并提供一套“防坑、破局、追款”的完整指导。
一、真实案例:如何被“坑”?
2018年A与族兄弟B合伙经营酒水销售业务,合伙涉及多家公司。A投入20万元,获得约30%份额。A与B合伙初期没有合伙书面协议,后期没有转让书面协议,只有工商登记上有显示股权比例,偶尔按持股比例分红。然而,在合作中他逐渐发现问题: B将多家公司的收支统一记账,账目完全由其一人掌控,虽通过财务向A发送财务报表,但B存在用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收支等问题,A怀疑B转移、隐匿合伙利润。当A对财务提出质疑时,B便以合伙人之间沟通困难为由,要求其退出合伙,并停止提供财务报表。
这正是典型的“合伙陷阱”:利用财务不透明,将合伙人架空,最终逼迫其低价退出或血本无归。2020年10月,A在无法看清真实账目的情况下,被迫以60万元转让份额给B。B在支付少许利息后便拒不支付转让款。
二、法院判例:如何“破局”?
面对B这种“坑人”套路,法律并非无能为力。以下五个案例分别提供了从不同角度破局。
1. 锁定“份额转让”,绕过财务泥潭
A不应纠缠于“合伙清算”,而应直接主张“合伙份额转让纠纷”。
案例支持:(2022)鲁11民终2014号
案情简介: C与D合伙经营水产店。退伙时,D向C出具一张15万元的《欠条》,载明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后D抗辩称该欠条只是“担保”,并非最终结算,双方未清算。
法院判决: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最初是合伙关系,但一张要素齐全的欠条(金额、期限、利息)足以将法律关系从合伙转化为借贷。D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支持C按民间借贷关系追讨欠款。
律师分析:即使账目不清,只要对方在微信中同意了转让金额,并有支付利息的实际履行行为,法院就可能认定一份独立的转让合同成立。这就把复杂的查账问题,变成了简单的追讨欠款问题。
2. 利用“账目不清”,让坑人者自食其果
如果法院不同意按转让处理,必须进行清算,那么“账目不清”将成为A最有力的武器。
案例支持:(2021)桂0722民初4042号
案情简介: 三人合伙经营酒水,G、F负责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合伙亏损后,E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G、F二人无法提供清晰、规范的账册,导致无法进行审计。
法院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负责财务管理的合伙人,有提供真实、完整账目的义务。因G、F二人无法举证,法院判决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将廖家露的15万元出资额全部认定为合伙亏损,并按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由三人分担。法院判决G向E支付76500元;F向E支付36000元。
律师分析:“谁控制账目,谁负责举证”。B作为财务控制方,如果无法提供清晰、完整的账目(尤其是无法解释个人账户收款情况),法院极有可能采纳对A有利的财务认定,比如推定合伙事业有盈利,或将A的全部出资作为清算基础。
3. 书面协议是“防坑”最硬的铠甲
本案的根源在于初期没有合伙书面协议,后期没有转让书面协议。对于正在合伙或准备退伙的人,这是最重要的教训。
案例支持:(2023)桂1103民初427号
案情简介: 二人合伙经营货车,退伙时签署了《费用结算单》,明确载明H需向K支付37968元。
法院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认为,该结算单是双方对合伙事务的最终清算协议,内容明确。法院无需审查合伙期间的复杂账目,直接依据该协议判决谢其仙付款。
律师分析: 一份权责清晰的《退伙清算协议》或《份额转让协议》,是防止事后耍赖的“铁证”。协议应明确转让价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并写明“双方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彻底堵住对方事后反悔的退路。
案例支持:(2023)云01民终436号
案情简介:上诉人L、M与被上诉人Y原为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禄劝崇德板牙车辆救援服务部”。后Y退出合伙,双方签订《退出合作协议书》等文件。L、M认为Y在退伙时未返还部分合伙资产,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退出合作协议书》中“其他问题不涉及或另建协议”表明双方已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二审认为《退出合作协议书》的签订应以合伙清算为前提,上诉人主张的资产返还问题已在协议中解决。驳回了L、M的诉讼请求。
三、发现被坑后,立即取证,固定证据
不要打草惊蛇!立即开始收集所有能证明“合伙关系”和“对方控制账目”的证据:合伙沟通记录、出资转账凭证、分红记录、以及任何能暗示存在“私账”的线索(如客户反馈付到私人账户、店铺收银使用个人二维码的照片等)。
通过微信或快递发出书面请求,要求其在限期内提供全部财务账簿。对方一旦拒绝或提供假账,这份请求和对方的回应就是将来诉讼中指控其妨碍清算的关键证据。
总结
被合伙人“坑”,绝不能坐以待毙。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提供了多种武器来应对这种局面:通过“份额转让”另辟蹊径,利用“举证责任”倒打一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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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佩枝
知恒国际中心 战略顾问
知恒香港婚姻家事部主管
知恒婚家及财传中心 委员
南山区婚姻家庭调解中心 公益调解律师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律师
香港律师会注册外地律师
心理咨询师
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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