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微博
“福建省高级法院陈国雄、林欣宇两法官串通福建恒联集团老板陈钦,采纳陈钦提供的虚假证据,推翻厦门海事法院公正判决进行枉法裁判,为陈钦非法谋利3000万!经多次反映举报,却遭漠视和程序空转,错案得不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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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新浪网友“@控告福建陈钦骗国资 ”发微博,恳请@福建高院 金银墙院长在管好自己的法官队伍的同时,以其提供的、由公安机关破案取得的、足以推翻福建高院原审判决的新证据为依据,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依法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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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表明,陈国雄现任福建高院民三庭庭长,林欣宇现任福建高院民二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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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发博的人叫冯珠茂,系福建省顺达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据其此前举报称,陈国雄、林欣宇两法官采纳虚假证据推翻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公正判决,为恒联集团陈钦谋利3000万元。他拿出足以推翻福建高院枉法裁判的新证据,但福建高院经办人居然罔顾事实,睁眼说瞎话,称为何该新证据不在福建高院二审时出示?
实际上,在福建高院二审之后,冯珠茂才发现恒联集团陈钦证据造假,数年来他多次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报案,最终通过公安机关破案取得的新证据,怎么可能“穿越”到二审法院去提交?真是荒谬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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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反映称,2015年10月,冯珠茂与陈钦因建造连江县可门港码头施工承包合同经济纠纷一案诉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经过近两年的审理,作出了公正判决【(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121号】: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顺达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744,774.72元及利息,陈钦的恒联集团对此承担30%的清偿责任。
在一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强风化岩施工是否按照炸礁计价的问题。针对该问题,一审判决书第23页第3点称:本院认为,在《分包合同》中……强风化岩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按照炸礁计价……
陈钦不服厦门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到福建高院。在二审中,陈钦突然改变了一审的一贯观点,与合议庭法官陈国雄、林欣宇恶意串通,向法庭提交了一张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24日”的虚假《请款审批表》,谎称顺达公司员工严晓林自己合意把“强风化岩”施工归类“挖泥”施工。令人意外的是,陈国雄、林欣宇两法官竟然采纳了陈钦提供的虚假《请款审批表》,对正确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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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争议项目中,强风化岩设计方量122097万立方,按合同约定归类为“炸礁、清礁”(礁就是礁石),施工单价为每立方227元。而陈国雄、林欣宇法官采纳陈钦提供的虚假《请款审批表》(顺达公司员工严晓林在该审批表附表《工程进度完成量统计表》上签字),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2017)闽民终99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将强风化岩归类为施工单价仅为每立方25元的“挖泥、运泥”(泥就是泥巴),致使两者相差24663594元。加上利息和资金成本,两法官“以法之名”为陈钦非法谋利超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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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珠茂提出疑问,严晓林作为顺达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工程项目设计没有进行任何变更、施工亦未变更的情况下,怎么可能擅自做主把合同上约定的2000多万元的工程款无缘无故送给了陈钦?这完全不符合常理。
在冯珠茂的不断控告下,连江县公安局于2025年5月8日受理了顺达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受理单号[2025]00006号】。连江公安针对2014年1月24日《请款审批表》及其附表的真实性,找当事人杨海强、严晓林进行调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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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强到连江公安局现场做笔录,证实2014年1月24日这张请款表不是真实的,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严晓林是通过办案人员孙义群等其他警察在场,多次电话询问,证实了严晓林写的说明,2014年1月24日这张《请款审批表》及附表不是事实。严晓林说:我的说明书里面已经写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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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合同上“湖北工建”负责人一栏“陈刚”的签名,不是陈刚本人所签,陈刚到公安机关做笔录时承认了。陈钦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也承认合同上的“陈刚”是他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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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公安还派人去湖北工建调查落实,合同上签字的“陈刚”不是湖北工建的员工,湖北工建没有与顺达公司邮箱来往过,恒联集团周训琳邮箱与顺达公司来往是湖北工建唯一的代表也得到了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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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湖北工建提供给二审的证据——2014年1月24日的《请款审批表》及其附表是假的、提供给福建高院和最高法院的答辩状也是假的,均为陈钦一手操作。对此,冯珠茂已再次申请福建高院纠正错案,并请求福建高院向连江县公安局调取相关笔录和资料。当然,关于上述主张,顺达公司也是有真凭实据的。
陈钦有钱有势,串通福建高院陈国雄、林欣宇两法官用虚假证据赢得官司,非法获利超3000万元。在冯珠茂对这起冤假错案进行申诉、甚至在向中央巡视组实名举报的过程中,陈钦继续用金钱铺路,腐蚀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致使冤假错案迟迟得不到纠正。
于此,冯珠茂恳请福建高院金银墙院长尽快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这起冤假错案,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如我在诉”精神,让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
附反映报告、院长纠错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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