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均推卸对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法院将如何裁判?10月17日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不准当事人刘某和张某离婚。
此前,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称二人感情长期不和、双方分居已久,要求判决离婚。
刘某同时提出,由于自己工作不便,要求张某抚养婚生子,自己每月向小张支付抚养费。但张某以婚生子必须由刘某抚养为前提,否则不同意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以工作繁忙、经济条件差、无力抚养等理由,坚决拒绝直接抚养孩子。
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多次组织调解,试图说服一方承担起抚养责任,以解决离婚纠纷。然而,刘某和张某互不让步,僵持不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情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以及对父母法定义务的强制性要求。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此外,该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子女是父母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允许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自行免除。刘某和张某作为父母,在法庭上公开拒绝抚养子女,是对《民法典》的公然违反。
法院在审判时指出,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然而,离婚不仅仅是解除夫妻关系,还必须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妥善安排。其中,子女抚养问题是重中之重,关乎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权益。
在本案中,双方因拒绝抚养子女,导致子女抚养问题这一离婚的必要附属事项无法得到解决。法院认定,此种情形属于“离婚条件不成熟”,双方并未就离婚的后果达成合法、合理的安排。 强行判决离婚,将导致孩子的抚养权处于悬空状态,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判决不准离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刘某和张某离婚。刘某不服,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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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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