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的一天,年近六旬的男子赵某进入上海轨道交通地铁3号线,企图自杀,获救后右手前臂截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然而,赵某事后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称当时“因头晕而滑倒后跌入轨道”,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其各类损失超百万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赵某受伤结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而被告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原告受伤后积极进行救助、报警、拨打120送医急救,已经依法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的受伤结果并无过错。故一审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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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了解到,原告赵某1967年出生,其表示,事发当天,自己在上海地铁3号线上海火车站站因头晕而滑倒后跌入轨道,被地铁碾压后送医治疗,经鉴定为六级伤残。被告作为地铁运营的主体单位,应确保原告在地铁站的人身安全。在原告滑倒后,被告不仅没有及时发现,更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未尽到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地铁公司则表示,原告的损害结果系其故意自杀行为所致,并出示多条证据。例如在事发后,执法警察多次问询赵某当时情况,赵某一再表示自己不想活了,自认其自行翻越站台屏蔽门后进入轨行区卧轨自杀。此外,赵某家人与其失联后,曾拨打110报警,其女儿女婿赶往上海寻找他。
地铁公司还原了事发时的详细经过:事发当晚列车进站后,列车员未发现轨行区有异样,站务员正常接发列车,后有一名女乘客向站务员反映上行列车后方的轨道上有一人,站务员立即进行瞭望并确认情况,随后激活紧急关闭按钮并报告车控室和值班站长,后又将赵某从轨行区抬至站台管理用房,事发不到20分钟,赵某被抬上救护车,随后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又将赵某的断肢送至医院,但医生诊断无法接续,赵某右手前臂截肢。
此外,地铁公司表示,原告身高1.6米,此身高要从1.5米高度的屏蔽门(墙)直接滑倒跌入轨行区显然不可能。
一审法院还查明,事发后,经到场民警询问,赵某回答“不要救我”,民警问“你是怎么进的地铁站”,赵某答“手机扫码进站,你们救了我,叫我以后怎么活”“到火车站想卧轨自杀,没成功,就压到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右手系因卧于地铁轨道中间被列车碾压受伤,而地铁站台两侧均有1.5米高度的玻璃门(墙)或带锁栅栏金属门与轨行区隔离,非经故意攀爬翻越难以进入;即便如原告所述系因“头晕跌入”,亦不会恰好落入轨道中间,且事发当晚的就医记录反映,赵某仅右上肢外伤出血,无其余外伤表现,无头、胸、腹痛,无意识丧失等症状。结合原告女婿于事发当日报警时陈述的“赵某有焦虑症,因工作不顺有轻生念头”等情况,法院确认原告受伤结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
法院称,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于原告的个人行为无法预测和预防,被告工作人员在发现原告受伤后积极进行救助、报警、拨打120送医急救,已经依法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的受伤结果并无过错。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赵某因自身故意(自杀)导致损害,其本身具有过错,因此其向地铁公司索赔无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其请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果其行为扰乱运营秩序,其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如果卧轨行为还造成严重后果如列车大面积延误、大量乘客滞留,可能触犯《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赵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进入轨道会引发运营秩序混乱,仍故意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扰乱公共秩序的间接故意,放任了公共秩序被破坏的结果发生,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图文来源:红星新闻、潇湘晨报、新闻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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