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永嘉法院处理了一个挺有争议的彩礼纠纷案,事情是这样的:有一对情侣,小张和小陈,2018年因为工作认识并谈恋爱。到了2022年,两人决定订婚,小张分两次给小陈的父亲转了15万元作为订婚彩礼;没过多久,小张的妈妈李某又给小陈转了30万元。之后,他们办了订婚仪式,开始一起生活。2024年1月,他们还摆了结婚酒席,但奇怪的是,一直没去领结婚证。
可是,一起生活后,两人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24年9月,他们彻底分手了,并签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小陈返还小张10万元彩礼,以后双方互不欠钱。小陈很守信用,很快就把钱还了。
本以为这事就完了,没想到2025年3月,小张的妈妈李某突然把小陈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那30万元。李某说,这钱是给儿子结婚和生孩子用的,现在婚没结成、孩子也没生,条件没达到,小陈应该还钱。但小陈反驳说,这30万元早就花在日常开销、做生意和还债上了,而且分手协议都履行完了,不该再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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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重点讨论了两个问题:第一,这30万元到底是附条件赠与还是彩礼?第二,分手协议签了后还能不能二次要钱?法院认为,李某没提供书面赠与合同,而且结婚生孩子这种事涉及个人身份,不能简单当条件。结合当地习俗和转账时间,这30万元应该算作彩礼。另外,小张和小陈一起生活了近3年,钱也确实用于共同花费,不是小陈一个人占了。更关键的是,分手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的,小陈已经还了10万,协议里明确说“以后再无经济纠纷”,这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觉得李某的诉求没道理,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简单说,就是协议签了就得认账,钱花在共同生活上也不用还了。
来源:温州晚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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