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王明律师同意,靠山屯闲话转载这篇王明律师写的文件,并在后面附上安阳特大火灾中消防监督员刑事案件的二审判决书。
王明律师说的话,供大家参考。只有多研究,多探讨,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愿王明律师的努力,给大家一些启发。
以下为文章全文,有想转载本文的,请事先与王明律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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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明哥代理的河南安阳“11.21”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特大火灾事故二审判决书。很遗憾,没能为河南的兄弟取得无罪的结果。但就本案来说,有很多值得消防救援部门反思的问题如下。或许我总结的不对,但绝无恶意,我们都希望这支队伍好。
一是在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织权尤其重要,特别是专家组的组成方面,仅仅满足于做事故调查技术组,仅仅出具技术调查报告,是不够的。最终话语权是组长单位,调查报告结论往往是各方力量对比的结果。
二是当消防监督执法部门还在负责防火监督职权时,要认识到消防监督执法是责任,不是权力,火灾事故调查权和事故调查组织权基本上就是执法人员的最后屏障。
三是消防救援部门要进行理论重塑,要重视队伍内外人才的培养和支持,长期停留在80年代的理论基础上睡大觉,消防的未来可能一天不如一天,越来越好只会成为一个“梗”.
四是要 形成推崇学习和理论创新的氛围,不要打压学习者、研究者和理论创新者,更不要玻璃心,要听得进去批评。人才储备,不仅仅是体制内,让体制内外都有人才,消防才不会挨骂,关键时候才有支持的声音。
五是要把法治和火调作为专业内设部门、专业岗位设置,鼓励法治人才和火调人才发展,决不能把法治和火调的领头人让非专业人士担任,法治部门负责人必须有司法资格、法治意识,火调必须有火调情怀、法治意识。否则,只能是对内耍横,对外怂包。
六是消防既然有执法权,就要研究消防法、研究法规规章、研究相应的标准规范,研究执法业务。规范执法要求执法程序明晰、责任清晰,让执法人员知道高压线在哪里,知道“坑”在什么地方。应当避免自己向司法机关出具的不合法的执法依据,成了框定执法人员刑事责任的依据。
七是要为执法人员找到一条执法时的平安大道,培养法治意识在平时,而不是在他们被“敌人”包围时,把他们挡在门外,并在后面死死地顶着大门,任凭其被乱箭穿心而亡。
八是要把改革期间造成的消防人员职业荣誉感、离职消防员们的实际困难解决好,把从消防离职的百万消防老兵作为财富和宝贝对待,形成体制内外的向心人群,而不是谈起消防就痛心疾首,或者避而远之,甚至有人还落井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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