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职业前途与名誉。面对此类指控,构建一个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抗辩体系至关重要。
一、主体抗辩:否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 + 职务身份” 资格
主体抗辩需从单位属性、职务身份及人员类别三方面切入。若涉案单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如个人独资企业或未登记的个人合伙组织,可主张主体不适格。通过审查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及岗位职责等证据,可证明行为人仅为挂名职务无实际职权,或系临时工、实习生等无真实劳动关系。对于国有公司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应属“国家工作人员”,如控方错误指控本罪,可主张罪名适用错误,请求变更或无罪。关键在于有效区分主体性质,否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身份的构成要件。
二、客观行为抗辩:拆解 “职务关联 + 受贿 + 谋利” 链条客观抗辩需拆解“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三个环节。证明“未利用职务便利”,可说明相关事务已由他人决定(如经招标确定的供应商),或行为人仅凭个人能力(如技术顾问专业知识)获取报酬。主张“财物非受贿款”,需提供借条、还款计划等证明属合法借贷,或通过会议记录、财务凭证证实用于公务支出、单位奖金等。证明“未为他人谋利”,可说明双方无请托合意(如亲友间正常往来),或请托事项超出行为人职权范围。核心在于切断各环节关联,瓦解指控链条。
三、主观抗辩:否定 “权钱交易” 故意
主观抗辩旨在否定“权钱交易”故意。可通过证明“主观不知情”,如他人暗中收受未告知,行为人知情后立即退还或上交;或证明行为人误以为是私人馈赠,与请托事项无关。还可主张“认识错误”,如将款项误解为合作分成,或对财物价值产生重大误解。关键在于通过证据排除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换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意图,否定犯罪故意。有效的主观抗辩能直接动摇犯罪构成基础。
四、证据体系抗辩
证据抗辩需从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标准入手。审查证据合法性:核查讯问录音录像,对疲劳审讯(超24小时)、诱供等申请排除;核实搜查扣押程序、资金凭证是否合规。质疑关联性:若仅有行贿人证言而无转账记录等实物印证,可提出“孤证不能定案”;证据间存在矛盾则主张证据链断裂。主张证明标准未达:对关键事实存疑时,援引“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指出指控事实不能成立。有效攻击证据薄弱环节可从根本上瓦解指控。
五、量刑情节抗辩
量刑抗辩需全面挖掘从宽情节。法定情节自首、立功、坦白等可显著减刑效果。酌定情节退赃退赔、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均为重要从宽因素,可单独或与自首等叠加适用,最高减60%。其他如受贿数额刚达标准、未造成实际损失等情形,亦可主张从轻。系统梳理量刑情节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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