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民间借贷的形式发生了显著变化。传统的借条、欠条等书面凭证逐渐被微信、支付宝等即时通讯工具中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所替代。
网友咨询:
如果对方赖账不还,我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去法院起诉要回钱吗?法院会认可这样的证据吗?
刘树建律师解答: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仅凭微信聊天记录确实可以起诉要求还款。
法院采信微信证据的条件:
1、身份确认。证明微信聊天对方就是被告本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方微信账号使用了真实姓名、照片等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对方承认身份的内容;通过其他证据(如手机号绑定、共同好友证明等)佐证;申请法院调取微信实名认证信息等。
2、内容明确。聊天记录应包含借贷合意的关键要素: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具体的借款金额;还款期限或利息约定等。
3、证据完整。注意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不得选择性截取;保留转账电子回单或账单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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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建律师补充:
在诉讼中,证据就是根本,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无法提供的,则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需要将语音转换为文字,然后截图打印,微信聊天记录中包含视频的,需要提前将视频刻录到光盘中提交给法官,提供图片微信记录时,一并提供图片记录前后相关的聊天记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刘树建律师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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