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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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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上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后传播。编造是指故意虚构并不存在的情况,包括完全凭空捏造,也包括对此类信息进行加工、修改。
二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传播方式为将此类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转发,散布给不特定多数人。虚假信息不是泛指任何内容虚假的信息,而是仅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四种虚假信息。
险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情况;疫情是指疫病尤其是传染病的发生、蔓延等情况;灾情是指火灾、水灾、地质灾害等灾害情况;警情是指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需要警察采取重大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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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10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解释》)第10条规定,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其他媒体,是指除信息网络外的报纸等传统媒体。实施以上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并且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医疗等公共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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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同一条文,在犯罪构成和社会危害性上近似,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30日施行的《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无法辨别信息真伪,误认为是真实的信息而传播的过失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吸引他人关注、诽谤、经济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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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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