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 “信用扬州” 相关公示内容看到, 北区华侨城的开发 商「扬州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因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被罚8.25万元!
此外,“ 侨城南苑”小区的物业 「扬州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因“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及其从属”, 简言之就是向业主违规收费,罚款55666.08元、没收违法所得2783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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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信用扬州
华侨城项目位于扬州北区瘦西湖路与侨香路交汇处西北侧,2018年开发商斥资 18 亿拿地,凭借 “相对低价 + 文旅项目傍身” 的优势,曾是区域内的 “明星楼盘”:
住宅规划开发了侨城南院和侨城北苑。侨城南院规划3132户,基本售罄交付;侨城北苑目前在售中,也卖出了近两千套。
文旅配套“扬州梦幻之城”曾是项目亮点,但于2025年4月突然发布闭园通知,进一步引发业主对项目后续的担忧。
如今对于这个项目,有不少业主反馈,很是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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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罚款 8.25 万元!
近日,信用扬州对扬州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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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扬州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最终被罚款8.25万!
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目的是通过约束自身付款行为、降低施工单位风险,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维护建筑市场稳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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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业:违规收电梯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侨城南苑”小区的物业「扬州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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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简单概括为:
根据扬州相关物业服务规定,没有地下车库的一楼住户,免收电梯运行费。但当事人(扬州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小区 119 户“住一楼、未购买 / 租赁地下室车位”的业主收取电梯运行费共计 86458.62 元。
景区监管局责令其退款,规定期限内物业仅向46户完成退款,退转38617.24 元,剩余 47841.38 元被初认定为违法所得。
2024 年12月至 2025 年1月,当事人就拟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称截至 2024 年 12月23日已退转 57996.76 元;2025 年1月24 日又提交证据,表明截至当日共退转 58625.58 元(新增 628.82 元)。经市监局重大案件会议讨论,同意扣除该部分退款,最终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7833.04 元。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55666.08元、没收违法所得2783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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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违法事实:
经查,2019年11月当事人和“侨城南苑”小区的开发商“扬州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约定电梯运行费是0.55元/月/平方米。
2022年5月19日当事人入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业主签订物业合同,收取物业费、电梯运行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与《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相同。
经查实,该小区地下室共有一层,设有公共电动车车库、产权汽车车位和人防汽车车位,所有楼层电梯和步行楼梯均可到达地下室。该小区内共有119户在地下室既未购买产权车位也未租赁人防车位,且居住在一楼的业主。
当事人自述依据《扬州市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扬价服〔2017〕45号)中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扬价服〔2017〕45号文),按照小区内业主应交电梯运行费的80,即0.44元/月/平方米的标准(0.55*80=0.44元),对上述119户业主收取了电梯运行费共计86458.62元,并提供相关业主名单和收费明细。
依据《扬州市关于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扬价服〔2017〕103号)规定(以下简称:扬价服〔2017〕103号文):“现对电梯运行费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没有地下车库的一楼住户,免收电梯运行费。
本通知与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7年5月9日《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扬价服〔2017〕45号)一并执行”的规定,以及本局就当事人上述收费行为分别向扬州市发改委和扬州市住建局发函请示的复函,当事人涉嫌违规收取上述119户业主电梯运行费共计86458.62元。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完成退、转业主共计46户,退款金额共计38617.24元,剩余47841.38元本案所涉电梯运行费未完成退款手续,即违法所得共计47841.38元。
2024年12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扬景市监罚听告〔2024〕1-611号),告知本局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2024年12月25日,本局收到当事人寄送给本局的《关于扬州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回复函》。在该函件中,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2025年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扬景市监听通〔2025〕1号),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其他事项。 在2025年1月15日举行的听证会中,当事人申辩:从开始退款截止到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当事人共完成本案所涉业主退、转金额共计57996.76元,还有28461.84元未完成退款,要求本局撤销对当事人的处罚。但在听证会现场当事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2025年1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退款情况说明和业主签名确认的退、转单等相应的证据资料。退款情况说明中,当事人又自述从2024年11月19日到2025年1月24日,当事人又完成本案所涉业主退、转金额20008.34元,即截止2025年1月24日当事人已完成本案所涉业主退、转金额共计58,625.58元,该表述与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所述共完成本案所涉业主退、转金额共计57996.76元相比,又多出628.82元。当事人自述听证会上申辩的退、转金额是统计截止到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24日提交的资料是统计截止到2025年1月24日,中间一个多月的时间当事人又多退了628.82元。依据当事人2025年1月24日提交的资料,当事人截止当日完成本案所涉业主退、转金额共计58625.58元,仍有27833.04元未完成退款手续。
当事人要求将其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1月24日期间的退款金额20008.34元,从其本案所涉违法所得中扣除。经本局重大案件会议讨论,本局同意当事人的该申请。
本局最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783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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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主多重不满:房屋质量、物业费争议!
对于侨城南院,今年8月曾有业主求助于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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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19年,陆先生在华侨城购置了期房,在2022年5月开发商交房后,他就发现房子存在空鼓、漏水等情况,于是要求整改。2024年7月,他再次去房子查看时,又发现了新的问题:家里插座等电器设备里的电线没有了。
据反映,有100多户存在类似电线遗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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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主奔走维权之时,物业却要求他补齐三年物业费。物业表示:他们已在2022年发送了交房通知书,业主拿到通知书,就视同已经收房。
对此法律人员表示,发出交房通知书,不代表就是交房。一般来说,根据房屋钥匙的交付以及业主的签收来确认房屋是否已经交付,房屋交付之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进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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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扬州华侨城开发商与物业的违法违规事件中,行政部门通过明确监管职责、依据法规精准处罚,形成了对市场主体的有效约束。
开发商、物业也要主动承担责任、落实整改,从违法违规中吸取教训,切实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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