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朴容萱)赵英(化名)在物业公司中控室工作,某晚前往附近超市购买餐食,返回途中跨越工程绿网时摔倒受伤。赵英将施工方A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赵英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双方均应担责。其中,A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赵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赵英自身承担80%的责任。
赵英诉称,事发时,由于A公司和发包方B公司、承包方C公司在施工中未设置相关警示牌与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是临时拉了一条简陋的绿网,导致其被绊倒摔伤,故要求3家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A公司辩称,其作为施工单位已履行安全警示义务,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防护措施,包括悬挂横幅、设置工程绿网、护栏、路锥等警示设施,赵英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及物业公司员工,未对施工现场的警示标志给予足够重视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施工并非设置在人行道,赵英在事发前横穿施工现场跨越工程绿网时就差点摔倒,但返回时仍横穿施工现场,故赵英受伤与其公司不具有因果关系。
B公司辩称,赵英系为抄近道擅自穿行施工现场、跨越施工路段围挡摔伤,且其作为物业公司员工明知施工情况,应自行承担后果,其公司并非施工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C公司辩称,赵英自行跨越绿网摔伤应自行承担责任,其与A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作为施工方,应该对施工区域进行严格的把控,防止施工人员以外的他人进入施工区域,并对施工的范围进行警示标识,提醒他人注意。依据现场录像,可见赵英受伤地点围挡不牢固,且该侧围挡并无警示标识。赵英在跨越围挡时摔伤,A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赵英明知该处施工,为抄近路,多次跨越围挡,置自身安全于不顾,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责任,结合案情,法院确定A公司对赵英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赵英自行承担80%的责任。B公司、C公司并非施工方,对于事故发生并不存在过错。
宣判后,赵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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