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50/2017 号行政长官公告及第 7/2025 号行政长官公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及其修正案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为履行《公约》要求,澳门特区政府通过第 109/2025 号行政长官批示,禁止十四项添汞产品的进口、出口及转运。该禁令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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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适用产品
- 电池
- 开关和继电器
- 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紧凑型荧光灯
- 下列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和非直管型(如U形和环形)荧光灯;三基色荧光粉类,所有瓦数;卤磷酸盐荧光粉类,所有瓦数
- 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压汞灯
- 用于电子显示的各种长度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 化妆品,包括亮肤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为防腐剂且无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
- 农药、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
- 下列非电子测量仪器: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表、温度计、血压计
- 体积描记仪中使用的应变片
- 下列电气和电子测量仪器:熔体压力传感器、熔体压力变送器、熔体压力感应器
- 汞真空泵
- 轮胎平衡器和车轮平衡块
- 照相胶片和相纸
该禁令不适用于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参考标准的含汞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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