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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十日用工引发的劳动权益保卫战
2022年2月14日,王某某入职被告公司门店,从事青团包装及搅拌锅操作工作。这个看似普通的用工关系,却因三个特殊因素埋下法律争议的伏笔:一是用工周期仅10天即发生工伤事故;二是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是考勤系统仅留存1天打卡记录。2月24日上午9时30分,王某某在操作搅拌锅时右手被机器绞伤,经诊断构成上肢开放性损伤、上肢血管损伤、上肢神经损伤,造成医疗费用173021元。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委作出的核心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服裁决提起诉讼,经一审审判后败诉,但仍在执行阶段采取拖延策略。此案折射出短期用工、电子考勤环境下劳动权益保障的新挑战,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点击图片阅读《搅拌锅致伤是否属于工伤?——王某某案的工伤认定标准剖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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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的赔偿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本案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完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戒性态度。
在王某某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的参保义务,导致173,021元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转而需要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还包括后续治疗所需的各项费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自费药的承担争议
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对自费药的赔偿责任认定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支持全额赔偿的判例认为,只要是医疗机构确认为救治所必需的自费药品和器械,就应当纳入赔偿范围。例如,相关类似案件的判决指出,"在救治生命和恢复健康的目的下,不应过分拘泥于医保目录的限制"。
其次,部分支持的判例则采取比例认定的方式,相关类似案件的判决中,按照70%的比例支持了自费药费用。
这类判决通常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但也引发了关于保护力度是否足够的争议。这种基于医疗专业判断的裁判思路,既尊重了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也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后续治疗费的预先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王某某成功主张了三次后续手术费用预估金12万元。这一主张的实现依赖于三个关键证据的有效组织:首先,三级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方案详细说明了治疗的必要性、具体项目和预计费用,为赔偿请求提供了专业依据。其次,司法鉴定机构对治疗必要性进行了专业评估,确认了后续治疗的合理性和不可避免性,这一评估结果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最后,参照上海市同类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确保了费用预估的合理性。
这种预先主张后续治疗费的做法,不仅避免了劳动者因经济原因延误治疗,也减少了后续的诉讼成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支持这种处理方式,认为"对于确需后续治疗且费用可预估的,应当一次性解决争议",这既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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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管理的双重把控
工伤维权程序中的时效管理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成功获得赔偿。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这一时效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超过期限将丧失申请权利,因此劳动者必须高度重视。其次,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选择也至关重要。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
本案中,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进行初次鉴定,这个时间点的选择既确保了伤情稳定,有利于准确评定伤残等级,又避免了因过早鉴定可能导致的评级偏低问题。这种双重时效的把控,需要劳动者及其代理律师对伤情发展和法律程序有准确的预判和规划。
▌证据固定的三维策略
证据是工伤维权成功的基石,本案采用了立体化的三维证据固定策略。
第一维度是即时性证据的收集,包括事故现场照片(清晰显示搅拌锅缺少安全防护装置)、120急救记录(详细记载事故原因和现场情况)、首诊病历(明确记录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这些证据具有不可复制的特性,必须第一时间固定。
第二维度是过程性证据的系统整理,包括治疗费用明细清单(区分医保目录内外项目)、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报告(为护理费主张提供依据)、用人单位垫付凭证(用于最终结算时抵扣)。这些证据反映了治疗全过程和经济损失。
第三维度是补强性证据的深入挖掘,包括同型号设备的安全标准(证明设备存在设计缺陷)、行业操作规范(印证用人单位培训缺失)、同类事故统计(证明管理漏洞的系统性)。这种三维证据策略确保了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说服力。
▌鉴定程序的战术运用
本案采用了"分阶段鉴定"的策略,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第一阶段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事故发生一年内确认了伤残等级,这使得劳动者可以先行获得伤残补助金等基本赔偿,缓解经济压力。第二阶段待二次手术后补充进行护理期鉴定,准确评估了所需的护理时间和等级,为护理费的计算提供了科学依据。第三阶段在最终结算前进行医疗依赖程度评估,明确了后续治疗的费用和周期,确保后续治疗费用的合理性。
这种分阶段鉴定的策略具有三个显著优势:一是确保了鉴定时机的科学性,避免因伤情不稳定导致的鉴定结果偏差;二是实现了赔偿的阶段性落实,缓解了劳动者的经济压力;三是为后续治疗保留了索赔空间,避免了因一次性鉴定可能导致的赔偿不足。这种灵活运用鉴定程序的战术,值得在同类案件中推广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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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利益平衡的司法智慧
王某某案折射出工伤认定中三个深层问题:一是短期用工的劳动保护强度;二是高新技术设备带来的新型职业风险;三是小微企业社保合规的监管困境。
法院通过本案判决传递出明确价值取向:当劳动者生命安全与企业经营成本发生冲突时,司法天平应当向前者适度倾斜。这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也与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的基本精神相契合。
未来立法有必要对"即时用工"的工伤保护作出特别规定,避免类似纠纷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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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相关以及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争取到不予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在不利情况下也有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家属及当事人满意的状况。
主要为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并购收购业务等,长年为知名外资大型零售企业进行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新设分支机构的办理,相关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处理相关行政决定的沟通,除了公司内部协议文件,负责对外合同审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审核,企业对外打假,处理突发事件,独立完成新三板上市法律意见书,并参与主板IPO上市相关的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代表性案例
·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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