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河北法制报)
□ 张新征 刘彬
日前,定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促使雇主当场支付赔偿款,既高效维护了受伤雇员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减轻了雇主的讼累与负担,生动诠释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
柴某受雇于和某从事建筑行业。今年6月13日,柴某在进行钢结构架构作业时,不慎被钢管戳伤。紧急送医后,经诊断,柴某下颌骨骨折、面部开放性外伤。这场意外不仅让柴某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痛苦,因受伤产生的误工费以及因治疗及康复产生的费用,更如一座大山,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事故发生后,和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双方就赔偿数额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柴某一纸诉状将和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安排开庭判决,而是深入剖析纠纷背后的细节与双方关系。法官意识到,柴某、和某曾是雇佣关系,并无不可调和的深层次矛盾,纠纷根源在于双方对事故责任划分和法律规定存在理解差异,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分歧。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仅诉讼周期可能较长,生效判决的执行也存在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对立情绪,导致“一场官司十年仇”的局面。
基于以上考量,法官决定将调解作为解决此案的首选方案。面对忧心忡忡、情绪焦虑的柴某,法官给予充分的倾听空间,让其倾诉求、倒苦水,缓解其焦虑情绪。待柴某情绪平稳后,法官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其耐心释明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适用的法律条款、赔偿项目的具体构成,以及需要提供的证据支持。
对于和某,法官则从责任义务和情理角度双管齐下。一方面,法官明确指出其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若未能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官肯定和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垫付部分医疗费的行为,同时引导其换位思考,劝说其理解柴某因伤承受的痛苦与经济压力。
经过法官多轮面对面协商,反复权衡利弊、释法说理,原本固执己见的双方态度逐渐缓和,表示愿意各退一步。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和某一次性向原告柴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和某此前垫付的费用柴某不予返还;柴某配合和某办理相关保险合同的理赔手续,所得保险理赔款项归和某所有。
这一调解方案,既让柴某及时拿到了急需的赔偿款,弥补了经济损失,又明确了垫付费用的处理,并为和某通过保险途径分摊部分损失提供了便利,切实减轻了其赔偿压力。
调解协议签署后,和某信守承诺,当场将2万元赔偿款交到柴某手中。接过款项时,柴某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轻松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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