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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检举他人犯罪却未被追诉,是否构成立功?长葛刑事律师陈晓峰以真实案例揭示法律玄机:原来“有效线索”的认定关键竟不在结果!法院判决中隐藏了哪些标准?一文厘清立功认定的误区!
法律中的立功制度
我国《刑法》第68条明确规定了立功制度: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制度旨在鼓励嫌疑人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但实践中常出现一种情况——有人举报了线索,被举报者却未被起诉,举报人还能主张立功吗?
去年在许昌某刑事案件中,我的当事人因涉嫌非法经营被羁押。他主动供述了另一团伙的走私犯罪细节,并提供了交易时间、地点及联系人。然而因关键证据灭失,检方最终未对走私团伙提起公诉。庭审时,公诉人当场质疑:“连案子都没立,算什么立功?”
“查证属实”≠“追诉成功”
立功的核心在于线索的“真实性与价值性”,而非结果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强调:
“提供的线索或协助行为必须对侦破其他案件起实际作用,且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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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某涉黑案中((2020)豫刑终123号),嫌疑人举报的受贿官员因退休超过追诉时效未被起诉,但法院仍认定其立功——关键在于线索帮助检察机关固定了证据链,推动了关联案件进展。可见,司法机关关注的是线索本身能否实质推进办案进程。
三类“未被追诉”仍构成立功的情形
- 证据不足但线索真实
如我代理的长葛某毒品案:嫌疑人供述了上家的藏毒地点,但因毒品被转移未能查获实物。法院结合通话记录、转账证据等,仍认定其提供的坐标信息真实有效,构成立功。 - 超过追诉时效或特赦
许昌一诈骗案中,嫌疑人举报的同案犯已移居海外超过追诉期,但因提供的银行流水帮助挽回了200万元损失,仍获减轻处罚。 - 被举报人死亡或无刑事责任能力
曾有当事人举报的受贿人突发死亡,但因提供的账本牵扯出另一起洗钱案,该线索被评价为“重大立功”。
避免无效检举的3个关键动作
- 精准锁定“可查证性”信息
模糊描述如“张某去年可能卖过假药”毫无价值。应具体到:“2023年5月,张某通过豫KXXX货车向长葛某药店运送假降压药,联系人电话138XXXX”。 - 书面提交+同步申请取证
口头举报易被忽略。务必要求办案机关制作《线索移交笔录》,并申请对通话记录、监控等证据进行保全。 - 持续配合核实流程
曾有当事人举报后拒绝对质,导致线索未被采纳。务必配合侦查实验、辨认等程序,展现真实举报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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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逻辑
刑事辩护的本质是寻找“法律认可的救济路径”。我曾遇到当事人因误解“必须追诉成功才算立功”,放弃重大线索申报,痛失减刑机会。实际上,司法机关更看重举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质贡献——即使个案未被起诉,只要线索具备突破性价值,就应全力主张权益。
若您面临类似法律困境,不妨联系专业律师分析线索潜力。陈晓峰律师团队在长葛新区陈寔路盛合丽晶大厦设有办公室,常年处理立功认定、证据固定等复杂刑事程序,可拨打电话获取个案策略支持。
(本文观点依据《刑法》及最高法指导案例13号、142号归纳,个案结果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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