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背景下,贿赂行为的形式日趋复杂和隐蔽。其中,国家工作人员以“合作投资”为名,收受经营“利润”的行为,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对于辩护人而言,为此类案件进行有效辩护,需要构建一套围绕行为定性、数额计算、主观故意和量刑情节的完整策略体系,通过层层递进的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一、核心辩护方向:严格区分违纪与犯罪
此类案件辩护的首要任务,是将当事人的行为从刑事犯罪的“受贿”范畴,剥离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范畴。辩护应当紧扣“实际出资”这一关键事实,强调与完全由请托人出资的“空股”或“干股”型受贿不同,当事人存在真实的资金投入,这是辩护的基石,表明行为具备市场经济活动的外观,并非纯粹的虚假幌子。在此基础上,可以援引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主张对于有实际出资的行为不能简单地与受贿划等号,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
同时,需要论证“参与经营”并非定罪必要条件,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因身份和精力所限,不参与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是普遍现象,不能仅以“未参与经营管理”为由直接推定整个投资行为均为受贿,辩护的核心应聚焦于辨析所获收益是其出资产生的合理回报,还是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的非法对价。
二、关键辩护策略:精准核减受贿数额
在行为整体被认定为受贿的情况下,辩护重心应当立即转向对犯罪数额的精准辩驳,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认定数额。首要的是坚决扣除实际出资本金,这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无论最终收益如何认定,当事人实际投入的本金是其个人合法财产,绝非贿赂款,辩护人应坚持在计算受贿数额时必须将本金全额扣除。其次要科学计算“出资应得收益”并主张扣除,特别要挑战“零收益”认定,若控方以公司总体亏损或未正式分红为由认定当事人“出资应得收益为零”,辩护人应予以有力反驳,主张即使公司总体亏损,但只要在特定经营期间存在盈利,当事人作为股东就享有相应的利润分配期待权。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应申请调取公司全部财务账册,精确计算出在盈利年份当事人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利润,并主张将该部分金额从受贿总额中扣除,同时遵循“存疑有利被告”原则,在财务情况复杂、盈亏交织的情况下,主张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避免因“一刀切”而虚增受贿数额。
三、主观层面的辩护:解构“权钱交易”的故意
受贿罪作为故意犯罪,证明行为人具有清晰的“以权换钱”的主观认知是控方的证明责任,辩护人需要从多个方面瓦解其主观故意。首要的是弱化对“贿赂”性质的明确认知,当事人可能仅认识到“投资分红”行为违反党员干部的廉洁纪律,觉得“不正常”,但这种认知并不等同于明确意识到自己在收取法律意义上的“贿赂”,其主观心态更倾向于规避纪律审查,而非故意实施刑事犯罪。
同时要善于区分“长期感情投资”与“具体权钱交易”,辩护可主张请托人长期、定期支付“利润”的行为模式更符合“感情投资”或“长期围猎”的特征,旨在建立和维护关系,而非针对某一具体事项的即时性、一对一的贿赂,虽然当事人曾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但要严格证明每一笔“分红”都与某个具体的职权行为形成清晰的、一一对应的交换关系存在证明难度,这为辩护留下了重要空间。
四、量刑阶段的辩护:充分运用法定从宽情节
在罪名可能成立的情况下,辩护人仍应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刑罚,这就需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定从宽情节。自首与坦白的认定至关重要,需要仔细辨析当事人是否自动投案,是否在办案机关掌握线索前主动交代,这是争取减轻处罚的关键因素。认罪认罚情节的运用也不容忽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情节,能够有效影响量刑结果。积极退赃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全部退缴违法所得是弥补社会危害、展现悔罪态度的重要表现,往往能获得法庭的从宽考量。此外,初犯、偶犯及一贯表现等酌定情节也应当充分重视,如当事人无前科劣迹,一贯工作表现良好,这些因素都能为量刑辩护提供有力支持。
面对合作经营型受贿指控,有效的辩护是一场定性之辩、数额之辩与情节之辩的有机结合。辩护人需要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确立辩护基础,通过对财务证据的精细审查实现数额核减,再结合对主观故意的深入剖析瓦解犯罪构成,最后运用全面的量刑情节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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