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的指控,有效辩护需系统审视其构成要件。通过精准剖析要件,可定位指控薄弱环节,构建有力辩护方案。
一、 主观上不具备“明知”的辩护要点
掩隐罪的成立,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其所处理的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此种“明知”虽可通过推定方式认定,但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严禁仅凭交易方式、时间、地点等间接因素主观臆断。若行为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或交易行为具有合法外观,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来源非法,则应坚决阻却本罪的成立。
二、 上游犯罪不成立则下游行为失据
掩隐罪的成立,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若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因证据不足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下游的掩饰、隐瞒行为便失去定罪基础。实践中,上游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上游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上游行为仅属行政违法等情形,均可作为无罪辩护的有力理由。
三、 罪名之辩:掩隐罪与帮信罪的界分
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在实践中常易混淆,但两罪在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方式、犯罪对象及量刑幅度上存在显著差异。掩隐罪最高刑为七年,而帮信罪最高刑为三年。若行为人仅提供银行卡用于“跑分”,未直接参与资金转移或掩饰,应优先考虑是否构成帮信罪,以实现罪轻辩护。
四、 资金性质之辩:是否属于“犯罪所得”
掩隐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若涉案资金尚未形成犯罪所得,或无法明确区分合法与非法来源,则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例如,假冒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其本身并非犯罪所得;或资金流水存在合法与非法混同,无法明确区分时,应作无罪辩护。
五、 犯罪金额之辩:数额认定与证据链条
掩隐罪的犯罪数额认定,应严格依据证据证明的资金来源、流向及实物价值。若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完整、清晰的资金链条证据,或数额计算存在重大矛盾,则应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否定或降低犯罪数额的认定,从而影响量刑。
六、 情节之辩:认罪认罚、退赔与亲属关系
行为人在案发后是否认罪认罚、是否积极退赔、是否系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等情节,均可作为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重要依据。尤其在退赔方面,应明确行为人仅在其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超出部分可作为从宽情节
七、 因果关系之辩: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实质关联
若行为人的掩饰、隐瞒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缺乏直接、实质的因果关系,或介入因素中断了因果链条,则应主张犯罪构成要件不完备,作无罪辩护。例如,行为人仅提供账户但未参与资金转移,或资金流向与上游犯罪无直接关联。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需从主观明知、上游犯罪、资金性质、罪名区分、犯罪金额、量刑情节等多维度展开。律师应结合个案证据,精准定位辩点,制定系统化、个性化的辩护策略,以实现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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