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
网友咨询:
我是城里人,去年买了郊区农村的一处老房子,签了合同也付了钱。现在村里有人说这买卖不合法,房主也想反悔。我想知道,我们签的这个买卖合同到底有没有效?
刘佳佳律师解答:
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其使用权具有鲜明的身份属性,原则上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如允许将农村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则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对本集体经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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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佳律师补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刘佳佳律师
北京瀛和(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债务追讨、公司股权、商事仲裁等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始终以客户权益为核心,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注重沟通,力求防患于未然;精于诉讼,全力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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