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7日,某仓储有限公司快递员汪某在配送快递途中,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杨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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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关节内侧韧带损伤等,产生了相应医疗费用。因汪某系某仓储有限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处于履职派送状态,原告遂就赔偿事宜与汪某及仓储有限公司产生纠纷,后诉至桐城市人民法院双港人民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关键点:一方面,汪某事发时处于履职状态,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员工履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汪某作为快递员收入有限,若公司后续追偿可能引发新的经济纠纷,而原告也急需赔偿款及后续康复治疗。基于此,法官决定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三方共赢”为目标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各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仓储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汪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万元,各方当事人对本起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此次调解既高效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企业运营与员工权益平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桐城法院
▌责编:木子 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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