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日报)
转自:天津日报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美观、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推进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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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
开展经营活动要求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允许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住宅小区的市容规定
禁止在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公共区域进行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设地锁等设施;
(三)私搭乱建;
(四)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人的,按无主物清理。
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四)项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环境卫生要求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二)乱丢烟蒂、口香糖、瓜果皮核、纸屑以及各类包装废弃物等;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
(四)随意倾倒污水,乱倒粪便;
(五)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冲洗车辆;
(六)将垃圾收集容器、停车桩等物品放置公共场地。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即时清除,并可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饲养相关规定及环境卫生要求
禁止在本市城区内饲养鸡、鸭、鹅、猪、羊、兔、驴、马、牛、骡、食用鸽以及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禽畜。与城区接壤地区的农业户饲养禽畜的,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圈养。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饲养禽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未及时清理饲养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产生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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