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看到这么一个案例《》。
湖南岳阳的刘玲(化名)在一家餐馆点了碗6元的面条,她穿着高跟鞋返回座位时,在店内玻璃推拉门的台阶处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建议伤后伤休18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 此后,刘玲找到餐馆要求赔偿,餐馆方认为刘玲穿高跟鞋摔伤主要在于她自身,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刘玲起诉到要求餐馆赔偿损失2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玲自身疏忽大意,负主要责任。餐馆室内斜坡处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餐馆被判承担15%的责任,赔偿3万余元。
老读者们看到这估计会想起我之前写过一篇《》,这次又是这种离谱判决,简直和稀泥到了极点。
本案核心争议点,其实并不在于餐馆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点法律有明确规定,关键在于法院判决餐馆承担15%责任的这个比例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
法院认定刘玲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餐馆的常客,对当时所处环境相对熟悉;且事发时地面没有明显油渍水渍,餐馆也已采取防滑措施,其他往来行人均未出现滑倒 。
在这些前提下,判决竟然仍让餐馆承担部分责任,相当于变相减轻了成年人自身重大过错的分量。有网友不禁调侃,要是按照这样的逻辑,在马路上摔倒是不是也可以去追究道路管理方的责任呢?在法庭摔倒,能怪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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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确要求经营者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其义务并非是无限的。当事人所在的餐馆并非什么高档酒店,其环境通常只是服务于基本就餐功能。
如果要求一家普通餐馆,为了应对“穿高跟鞋行走”这一特定行为,而对店内每一处普通台阶都进行特殊改造或设置额外警示,这显然超出了社会公众对“合理限度”的普遍认知,也给众多小本经营的商家带来了不合理的负担。非要这么做的话,成本肯定只能均摊到普通顾客身上,到头来谁都不会高兴。
而且这类判决看似“平衡”了双方利益,实则传递出一种不良信号——只要在经营场所受伤,无论自身过错多大,总能找到商家的一些“瑕疵”来分摊损失。这无疑容易诱发“按闹分配”的倾向,使本应清晰的权责界限变得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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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件之所以这么判,大概率是为了追求“案结事了”而非“是非分明”。 法官可能更侧重于快速化解当下矛盾,避免案件上诉或引发更大争议,从而采取一种“各打五十大板”的策略,让双方都能部分接受结果。
如果接受不了,那就调解,看你们耗不耗得起。此外 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商家过错不明显,法官也可能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其给予一定补偿,以求“息事宁人”。
归根结底,公众对此案判决的质疑,并非否定餐馆应负起基本的安全保障责任,而是担忧司法在实践中过度扩大解释“合理限度”,从而削弱了“每个人应为自身选择和行为负首要责任”这一社会基石,到时候只会人人自危。
所谓安全,既需要经营者创造环境,但更离不开每个成年人对自己的负责。一份好的判决,不仅应定分止争,更应守护清晰的权责界限,引导社会形成健康的风险共担观念。
一味地和稀泥,只会加剧权责对立乃至性别对立。当然现在这种情况,只怕已经收不住手了,时候到了就一起面对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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