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晚间,北方稀土(600111.SH)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号)。
经查明,2019年2月至2024年12月,北方稀土子公司包钢集团节能环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公司)累计为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瀜环保公司)发放人员工资、福利费、保险费等共计894.85万元。其中,节能环保公司系北方稀土2021年6月自控股股东处收购取得,收购后仍发生相关费用共计587.61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包瀜环保公司已全部归还上述代发款项共计894.85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北方稀土未就该事项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改)》第一条第(二)项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规,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需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局报送书面报告。
北方稀土表示,针对上述事项,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并以此为戒,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尽责,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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