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扬子新材10月13日发布公告,其全资子公司苏州慧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就股权合作终止款项纠纷仲裁一案已获终局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李鹏向苏州慧来支付股份转让款等共计3074.8187万元,以及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等。不过,该裁决尚未执行,对公司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25年1月4日,扬子新材曾公告,因与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合作事项终止,根据相关终止协议,李鹏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苏州慧来退还和支付3174.8188万元。公告发出后,苏州慧来收到100万元还款,剩余3074.8188万元未支付。3月25日,公司公告,苏州慧来就李鹏未履行协议事宜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3074.8188万元款项及违约金等,并承担仲裁费、保全费。该仲裁委上海分会于3月20日受理此案。
近日,扬子新材收到仲裁委出具的裁决书,除要求李鹏支付上述款项及逾期利息外,还需承担苏州慧来因办理仲裁所支付的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0000元,以及仲裁费339506元。上述应付款项,李鹏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扬子新材表示,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次裁决虽为终局裁决但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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