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玩火惹祸,把自己和父母都送上了被告席;当婚姻走到尽头,谁都不想养孩子时,案子该如何断?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案例一:“熊孩子”车库玩火伤及业主车辆成被告
父母不光赔钱,还领到《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3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重庆一小区车库发生火情,业主李某立即报警,并通知物业公司。很快,火情被消防扑灭。
经认定,起火原因系一名十岁不到的孩子小文(化名)玩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此次火灾造成包括彭某汽车在内的五辆汽车局部过火受损。
经现场勘验,案涉车库堆放有大量塑料包装、废旧家具、泡沫等装修垃圾,该垃圾堆紧邻停车位。
彭某认为,小文系直接侵权人,物业公司未及时处理堆放的垃圾,共同导致车库发生火灾,遂将小文,以及小文父母、物业公司一并起诉到了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等损失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系由小文玩火不慎引燃车库内可燃垃圾,最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小文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管理方,对小区车库有管理、维护义务。案涉事故发生时,车库内堆放了大量可燃垃圾。物业公司对服务小区垃圾堆放处置显属不合理,其未能尽到完全的管理和维护职责,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
因事发时小文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小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小文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法院判定由小文父母承担85%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5%责任。
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本案已生效。
法院在判决后,向未成年人小文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在家庭的积极配合与法院的专业指导下,小文深刻认识到错误,主动承诺改正不良习惯,并提出同法官“拉钩”立誓,展现出积极改正的决心。
案例二:父母离婚均拒养子女
多部门协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组成了家庭。次年5月,他们的长子李某甲出生,2020年4月又生下次子李某乙。
近年来,二人因经营超市失败及诸多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矛盾凸显,婚姻也走到尽头。2023年8月,张某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其诉请。
随后,张某选择外出务工,两孩子均由李某独自抚养。2024年10月,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无力抚养两孩子为由,要求两孩子均由李某抚养。
“我的经济条件也不好,没能力养两个娃。目前,长子李某甲已辍学在家,次子李某乙尚未接受学前教育。”法庭上,李某同意离婚,称其独自抚养两孩子一年多,付出较多,两孩子应先由张某抚养两年。
庭审中,承办法官当庭向张某、李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张某表示愿意抚养其中一子,但是庭审结束后,双方均不愿意带孩子离开,欲将两孩子滞留法院。
经联系属地街道及居委会后,张某将孩子带离,但次日又将两孩子遗留在居委会独自外出。后由社区委托爱心妈妈照顾两孩子数日,两人均不同意将两孩子接回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联合多部门开展法治教育,向张某、李某释明法律边界:遗弃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情节较轻的将面临警告、拘留等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清晰的法律后果警示,两人意识到了抚养子女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张某主动提出两孩子由其先抚养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系时,双方应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承担起父母的抚养职责,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直接抚养子女的义务。
鉴于张某、李某抚养能力相当,结合双方意愿,遂判决两孩子由张某先抚养一年,一年后双方各抚养一子。
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经判后回访,两孩子已回归正常生活状态,均已入学。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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