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5日19时40分许,阿荣旗东方林苑小区13号楼(起火建筑为砖混结构6层单元式住宅楼)4单元楼梯间内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914元。
火灾起因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3月15日19时40分许;起火部位为东方林苑小区13号楼4单元一楼楼道;起火点为一楼楼道楼梯下方;此起火灾原因为高某某乱扔未熄灭的烟头落在一楼可燃物上引发火灾。
灾害成因分析:
1、高某某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意识,没有意识到乱扔烟头可能引发火灾的严重后果,将未熄灭烟头随手一扔落在一楼可燃物上引发火灾。
2、在此次火灾中死亡的2人,在起火前位于13号楼4单元6楼住户内,发现发生火灾后,逃生过程中(一楼至二楼的楼梯缓台处)吸入大量有毒烟气窒息死亡。
3、一楼楼梯间存放大量可燃纸壳、轮胎为火灾的发生提供了充足的可燃物,这些纸壳、轮胎堆积在一起,燃烧后产生了大量的有毒气体并加速了火势的发展。
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调查情况:
1、高某某:高某某乱扔未熄灭的烟头落在一楼可燃物上引发火灾,涉嫌“失火罪”,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阿荣旗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公司对楼道内堆放半年以上的轮胎和两个多月的纸壳等杂物长时间未进行清理,只张贴了通知,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应执法部门反映情况,导致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未履行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尽到管理服务责任,未履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未履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义务。责成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阿荣旗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列入物业管理黑榜,扣除相应业绩分数。
3、阿荣旗那吉镇建设社区、辖区派出所、那吉镇、阿荣旗住建局、阿荣旗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指导居民、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隐患排查等工作不扎实。责令上述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调查报告全文:
2025年3月15日19时40分许,阿荣旗东方林苑小区13号楼4单元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914元。事故发生后阿荣旗人民政府成立了阿荣旗东方林苑小区“3.1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 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涉事小区为东方林苑小区,位于阿荣旗那吉镇东二道街东侧、种子公司南侧、国储库北侧,共15栋楼,建设单位为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小区于2015年取得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50721201500039),2018年竣工后取得合法手续。东方林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阿荣旗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7211000XXXX),该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成立,从2023年9月起至今负责东方林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火灾现场位于阿荣旗那吉镇东方林苑13号楼4单元楼梯间内,13号楼整体为砖混结构6层单元式住宅楼,东侧为13号楼3单元,南侧为一层车库,西侧为12号楼,北侧为自行车车棚。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5年3月15日19时34分许,高某某在东方林苑小区13号楼4单元门口点燃香烟后,边抽边上楼,走到4楼家门口后,随手将未熄灭的香烟从楼梯间空隙扔到楼下,香烟掉落到一楼楼梯间的可燃物上,19时40分许发生火灾。
2025年3月15日19时50分,阿荣旗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阿荣旗那吉镇东方林苑小区13号楼4单元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3车15名指战员奔赴火场进行处置。3月15日20时02分,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发现起火物为一楼楼梯间内存放的轮胎、纸壳等杂物,随后消防救援人员分为两组,一组对楼道内的火灾进行扑灭、另一组对被困的群众进行搜救。消防人员在搜救过程中发现,在二楼室外缓台及四楼楼道窗户外侧发现8名被困人员,成功营救到安全地点;在该单元一楼至二楼的楼梯缓台处有2名被困人员,移交给现场医护人员。火灾于3月15日20时05分被扑灭。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造成2人死亡,死者姓名:张某迪,性别:女,身份证号:1521221984XXXX1843;死者姓名:张某青,性别:男,身份证号:1507212010XXXX0916。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914元(不含人员伤亡后支出费用)。
二、火灾起因认定
起火时间为2025年3月15日19时40分许;起火部位为东方林苑小区13号楼4单元一楼楼道;起火点为一楼楼道楼梯下方;此起火灾原因为高某某乱扔未熄灭的烟头落在一楼可燃物上引发火灾。
三、灾害成因分析
(一)高某某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意识,没有意识到乱扔烟头可能引发火灾的严重后果,将未熄灭烟头随手一扔落在一楼可燃物上引发火灾。
(二)在此次火灾中死亡的2人,在起火前位于13号楼4单元6楼住户内,发现发生火灾后,逃生过程中吸入大量有毒烟气窒息死亡。
(三)一楼楼梯间存放大量可燃纸壳、轮胎为火灾的发生提供了充足的可燃物,这些纸壳、轮胎堆积在一起,燃烧后产生了大量的有毒气体并加速了火势的发展。
四、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调查情况
(一)高某某(男、身份证号1521221967XXXX1519)。高某某乱扔未熄灭的烟头落在一楼可燃物上引发火灾,涉嫌“失火罪”,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阿荣旗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7211000XXXX、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物业公司对楼道内堆放半年以上的轮胎和两个多月的纸壳等杂物长时间未进行清理,只张贴了通知,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应执法部门反映情况,导致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未履行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尽到管理服务责任,未履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未履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义务。责成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阿荣旗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列入物业管理黑榜,扣除相应业绩分数。
(三)阿荣旗那吉镇建设社区、辖区派出所、那吉镇、阿荣旗住建局、阿荣旗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指导居民、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隐患排查等工作不扎实。责令上述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火灾发生场所为居民住宅,不涉及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素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此次火灾造成2人死亡,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十条内火灾等级的划分,属于一般火灾。此起火灾原因为高某某乱扔烟头落在一楼可燃物上引发火灾,造成2人死亡,属于“过失引起火灾”,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已经立案。
六、防范措施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三长”包保责任制、“一队一中心”建设和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大排查,督促各乡镇、社区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入户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隐患,着力强化社会末端火灾防控工作。
(二)提高培训力度。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消防安全能力素质,提升末端消防力量。积极组织多种消防安全培训,针对“九小场所”、居民住宅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知识宣传,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消防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三)对小区楼道、消防车通道等隐患开展专项排查。组织各乡镇、社区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排查,清理各居民小区楼道、阳台杂物,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主动上门服务,确定火灾发生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方法、逃生方法,开展消防宣传,提高群众逃生自救能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结合典型火灾案例,充分利用固定宣传栏、各类媒体、手机平台等全面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重点针对日常消防安全风险、居民住宅用油用电、燃气灶具使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和违规堆放杂物等环节,开展针对性宣传提示,充分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及消防志愿者开展敲门入户行动,开展居民逃生演练,广泛宣传居民家庭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
(来源:消防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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