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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份共有的规定有哪些?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按份共有的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共有所有权在量上分为份额,并非所有权的重合或并存,不存在多个所有权,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也不局限于共有物的特定部分。换言之,按份共有中的“份”,不是具体的份额,不能与共有物特定部分一一对应,而是所有权的抽象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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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从事律师行业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按份共有的起因包括: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数人共同出资购买某物,共同受让所有权;二是基于法律规定;三是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如继承财产分配之前为共同共有,但是后来就可能形成按份共有。在理论上,关于按份共有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
1.实在部分说。该观点认为,按份共有实质上由各共有人分别就其应有份额享有所有权。
2.理想部分说。按份共有是将物的各个部分,想象各个共有人享有所有权,而就共有物之上成立一个想象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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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容分属说。该学说认为所有权的作用有多种,可以由共有人分别享有,按份共有人实际是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的不同作用。
4.计算的部分说。该学说认为所有权具有金钱计算的价格,如果某物在经济上具有若干价值,则将其价值分成若干部分由各共有人享有。
5.权利范围说。该学说认为,在数人享有一个所有权时,为避免相互间权利的冲突,不得不规定一定的范围,使各人在其范围内行使其权利,这个范围就是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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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采取了权利范围说,将按份共有人的权利行使的范围限定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按份共有人依份额享有对于共有物的所有权,此即按份共有的根本法律特征。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份额)是各个共有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范围,但不影响共有人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过,由于按份共有的份额限制的原因,共有人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时,按份共有人需要和其他共有人之间进行协调,《民法典》第300条、第301条、第302条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按份共有的基木特征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按份共有的份额为抽象份额。按份共有虽然存在份额的分割,但是所有权仍然只有一个。按份共有的份额,是共有的比例,是一种抽象的比例,并非对标的物作物理上的分割所确定的份额。因此,按份共有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及于标的物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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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按份共有的权利内容。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共有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之权能,不得超过其份额,不然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利益的侵害。
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处分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按份共有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303条、第304条、第305条对其享有的份额进行转让或者请求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是共有的重要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占有较大比例。《民法典》对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予以明确,为共有制度理论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也为司法实践中的共有类型区分划清了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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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推荐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纠纷、再审申诉、公司法务等各类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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