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江门市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处于关键阶段,废品回收站因易积存积水、滋生蚊虫成为防疫重点区域。为切断蚊媒传播链条,白沙街道迅速响应,针对辖区废品回收行业启动专项整治行动,以“宣传引导+精准排查+严格执法”的组合拳筑牢行业防疫屏障。
开会议、明责任,凝聚防疫共识
行动伊始,白沙街道牵头组织辖区废品回收站商户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会上,街道相关负责人详细通报当前江门市疫情防控严峻形势,重点解读废品回收行业在蚊媒防控中的关键作用——站点内废旧轮胎、塑料容器等物品若存放不当,极易成为蚊虫孳生地,直接影响疫情防控大局。同时,现场明确商户防疫主体责任清单,要求各站点严格落实 “每日积水清理、废品规范堆放、场地定期消杀” 三项核心措施,引导商户从思想上重视防疫工作,主动参与到行业防控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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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组织商户代表参加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会议
强巡查、细排查,摸清隐患底数
在宣传动员基础上,白沙街道加大辖区废品回收站检查力度,组织执法人员对所有站点开展 “拉网式” 排查。检查人员重点核查站点是否存在废品占道堆放、积水清理不及时、场地卫生脏乱等问题,对发现的隐患逐一记录,建立“一户一档”整治台账,明确整改标准与时限,确保隐患问题早发现、早处置,从源头遏制蚊虫滋生风险,切实夯实行业防疫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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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街道组织执法人员对废品回收站开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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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街道组织执法人员对废品回收站开展检查工作
严执法、促整改,巩固整治成效
针对排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白沙街坚持 “零容忍、严处置” 原则,打出“教育警示+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的执法组合拳,确保防疫要求落到实处,对首次轻微违规且态度配合的商户,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整改提示单》,同步宣讲防疫相关法律条款,明确告知逾期不改的法律后果;对经提示仍未整改,或违规情节较严重的商户,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安排专人跟进整改进度,确保整改不打折扣;对拒不整改的 “顽固” 商户,坚决依法从严处罚,绝不姑息——截至目前,专项行动已累计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0份,对4家多次违规、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商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形成强有力的执法震慑。从后续复查情况看,被处罚及整改商户均已清理违规废品、消除积水隐患,场地消杀频次也显著提升,执法成效切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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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街道对违规、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商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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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街道对违规、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商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白沙街道将建立废品回收行业防疫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常态化巡查与定期 “回头看” 相结合,持续跟踪整改进度,防止问题反弹。同时,常态化开展行业防疫宣传,引导商户自觉履行防疫责任,共同为江门市疫情防控工作筑牢环境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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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帮助商户做好卫生清理、引导商户做好消杀
法条链接: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清理,处以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大件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三条 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白沙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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