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转自:经济日报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生命线。据了解,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细化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要求,推动慈善组织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帮助社会公众了解并监督慈善组织及其慈善活动,促进慈善组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持续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实现慈善组织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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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主要涉及3个方面:
一是增加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对外公开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等信息。明确重大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活动信息公开要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二是增加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的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三是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具体要求。明确慈善组织每年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方式等具体要求。明确慈善组织主要捐赠人、重大慈善项目的范围。鼓励慈善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办法》规定以外的信息。(经济日报记者 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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