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0日,佳县法院依法对两名哄闹、滞留,扰乱司法工作秩序的保人曹某与刘某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罚款1000元。
当日,本院执行干警拘传被执行人李某去体检,保人曹某与刘某情绪激动,表示不同意,不顾法警劝阻,采用身体阻挡的方式堵挡法院大门通道,严重干扰了车辆和人员的正常通行,造成了不良影响。事发后,法警迅速采取措施,将曹某、刘某二人带离现场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面对干警的释法明理,曹某和刘某逐渐冷静下来,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以及严重性,保证今后将遵纪守法,不再以任何方式妨害司法公务,被执行人李某当即支付20000元案款,并约定短期内履行全部和解协议。鉴于二人认错态度良好,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对曹某、刘某各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当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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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采取极端方式表达诉求,非但于事无补,反而会因妨害诉讼秩序而受到法律的制裁,理性、依法解决纠纷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途径。
图文:任麒轩
编辑:刘 锐
审核:张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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