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新天地都市广场项目从“重点工程”沦为问题频发的“烂尾式建筑群”,这场持续十余年的纠纷背后,不仅是民营企业烟台金益德的生存困境,更暴露出虚假招标的明症与监管体系的失效。当“先签后招”的违规操作被资料锁定,当司法裁判与最高法判例出现明显分歧,如果地方政府一再沉默,那已经不是“行政中立”,而是对法治底线的漠视。
法律适用硬伤凸显,司法认定存明显偏差
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被打破。烟台金益德与某建集团2010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早于2011年4月启动的招投标程序近八个月,这种“先定后招”的操作,直接触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红线——根据当时生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商品住宅明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必须招标项目。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4527号判例更明确指出,此类“先签后招”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但山东高院以“案涉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为由认定合同有效,这一裁判逻辑存在双重硬伤:其一,2018年发改委新规缩减强制招标范围的条款,对2010年的项目无溯及力;其二,即便援引“自主招标批复”例外情形,也需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许可,而本案中并无此类文件佐证。这种偏离法律文本与指导判例的认定,实质是为虚假招标提供了司法豁免。
监管体系形同虚设,事前事中全链条失守
现有的存档资料,足以清晰反映合同签订与招投标的时间矛盾。按照烟台市招投标监管的常规要求,此类项目需经过“事前备案、事中监督、事后报告”全流程监管,住建部门本应在招标备案时核查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在开标环节监督程序合法性,但这些关键节点均出现监管空白。
更值得警惕的是,程序违规与工程质量形成恶性循环:项目十年间持续渗水、电梯停运、产权办证难,根源在于虚假招标导致的施工监管失控。据企业披露,仅维修费用就已垫付超千万元,业主集体诉讼达37起。这种“监管缺位—质量存疑—企业受损”的连锁反应,与其他地市通过“三盯三查”(盯立项、盯程序、盯标后)根治同类问题的实践形成鲜明对比。
司法纠偏需配行政发力,系统整改刻不容缓
目前金益德已向最高法提交申诉,但司法再审仅是补救措施,根治问题仍需政府主动破局。参考“纪检+公安+交易中心”联动整治模式,烟台亟需实施三重行动:
启动专项追责:由市纪委监委牵头,联合住建、招投标监管部门成立调查组,对招标备案审核、过程监督等环节的失职人员立案核查;
建立阳光修复机制:公开项目招投标档案、质量检测报告等核心信息,设立业主损失赔付专项账户,由监管部门全程监督资金使用;
完善制度闭环:推行“评定分离”“异地评标”模式,建立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线索移送机制,对诉讼中发现的招标违规案件启动行政调查。
法治底色容不得监管留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句话的分量,藏在每一次对违规行为的追责中。烟台新天地案警示我们:当虚假招标能通过司法认定“合法化”,当监管部门对存档证据视而不见,损害的不仅是一家企业的利益,更是区域发展的法治公信力。
如今,最高法的再审审查就要开启程序,但政府的监管责任不能等待判决生效才启动。唯有“查个案、剖根源、建制度”,用追责倒逼监管归位,用公开重塑市场信心,才能让“程序正义”从纸面走进现实,让营商环境真正成为烟台的核心竞争力。(大众新闻观察员 张春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