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龙湾一妇科诊所不合格,被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书显示,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戴凌云妇科诊所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经查明,2025年8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诊所二楼治疗室中发现一台"鱼跃”牌"电动流产吸引器”【二类医疗器械,型号:7C、生产日期:20181128、批号:1811010065、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x**0237(使用期限5年)】,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上述医疗器械系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5日从江西吉某某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采购随货票据单价900元。上述医疗器械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后,该诊所仍然用于妇科病人清洗检查,由于该设备使用没有单独收费项目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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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当事人在从事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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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使用上述不合格医疗器械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有效期标识“鱼跃”牌“电动流产吸引器"1台;二、处以罚款125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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