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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中辉期货有限公司温州营业部因存在居间人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不完善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中辉期货温州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要求该营业部进一步加强对居间人的管理,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同时,若中辉期货温州营业部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次监管措施发布日期为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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