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证监局在2025年10月10日发布的公告,海南英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查,该公司存在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该公司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亦不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海南英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此记录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
公司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管措施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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