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诊断为“左侧卵巢交界性肿瘤”,并接受手术治疗。但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交界性肿瘤不属于恶性肿瘤”为由拒绝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三项拒赔理由:一是认为交界性肿瘤生物学行为介于良恶性之间,不符合合同中对“恶性肿瘤”的定义;二是声称保险合同明确列举的保障范围未包含该类型肿瘤;三是强调被保险人本人从事保险行业,应更为清楚相关条款内容。
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维权。开尔律师团队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第一,从医学角度论证,所患“交界性肿瘤”具有明确的恶性特征,应被认定为恶性肿瘤;
第二,指出保险合同仅排除某些明确列出的肿瘤类型,并未明确将交界性恶性肿瘤排除在外;
第三,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有利解释原则”,主张对格式条款中“恶性肿瘤”的定义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院最终采纳了开尔律师的全部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各项保险金共计2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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